京华时报讯(记者周鑫)村委会主任杨某、村治保主任王某和同村的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他人砍伐位于顺义的杨树361株。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杨某、王某、李某提起公诉。
村民委员会主任杨某、村治保主任王某和同村的李某为进行树木更新,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收树人伐树。当收树人要求出示采伐许可证时,三人谎称持有采伐证,并保证“如果有事我们负责”。
收树人听信三人谎言后,今年3月23日至3月25日,共砍伐树木361株,折合立木蓄积138.59立方米,杨某、王某、李某共收取树款人民币7.5万元。
“我知道在采伐前应当申请采伐手续,办理下来以后才能砍伐。我们当时就商量如果能把采伐证办下来,砍伐的事儿就合法;如果没办下来,我们3人就想借着已被批准的他处200亩的采伐证一并将我们这里的树放了。结果直到我们的树砍完了,我们的采伐证也没办下来”,村委会主任杨某悔恨地说。
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王某、李某砍伐林木数量属较大,他们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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