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7月15日电(李凌 朱琴 谢毅飞)广东韶关市刑满释放男子刘某,与开服装店的妻子离婚后,便瞄准了单独看档的服装店女店主,假装买衣服劫财劫色。记者15日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采访获悉,该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未遂)罪及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七年。
今年41岁的刘某是广东韶关人,仅小学文化,2001年因盗窃罪曾被判刑二年,于200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刑释归来后,刘某一直游手好闲,最终与开服装店的妻子离婚。
由于前妻是服装店主,刘某对服装店多了些关注,发现不少服装店仅有一名女性在看店,且女店主大多比较年轻。这一发现让刘某欣喜若狂,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
2012年5月14日13时许,刘某走进韶关市武江区某服饰店,先是假装看衣服,等到店里的其他客人都离开后,迅速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对准女店主,抢走现金约人民币1000元。
首次抢劫成功后,刘某一发不可收拾。2012年8月19日,刘某进入武江区工业中路一家服装店,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胁迫女店主,抢走现金和铂金项链、戒指等首饰后,又持刀威逼女店主上到二楼,脱光女店主的衣服,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其因生理因素未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5月至当年9月,刘某在武江区的主要商业街道,先后4次以买衣裤为由进入服装店内,持刀抢劫单独看店的服装店年轻女档主。抢劫到财物后,刘某仍不罢休,又对多名女档主进行强奸(未遂)、或袭胸、抓身等。4次作案,刘某共劫得现金及财物共计近1万元人民币,并致三名女档主轻微伤。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遂)并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强奸(未遂)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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