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记者倪元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日宣布,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本次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关于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这名负责人说。
在调整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方面,这名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范围为已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的工伤医疗机构,具体调整标准为:工伤尘肺职工住院定额付费标准由102元/床/日调整为122.4元/床/日;工伤尘肺职工家庭病床定额付费标准由27.6元/床/日调整为33.1元/床/日;工伤截瘫职工住院定额标准由5670元/床/月调整为6804元/床/月。
据了解,此次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工伤尘肺和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均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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