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赖竞超 雷雨 通讯员粤教宣 部分民办学校或可拿到事业单位“身份证”,上民办高校有望留校读研,民办高校或将与公办学校同批次招生……昨日,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会上传来多项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消息。同时会上还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22条。
据悉,这是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如此高规格、大规模的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到2018年,我省基本建成民办教育强省”的发展目标,决定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目前广东全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1711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37.6%;在校学生516万人,占全省的22.7%、全国的1/7,居全国第一位。“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民办教育大而不强,大而不优。”昨日,副省长陈云贤在作会议讲话时表示。
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透露,目前广东仍然有1200余所幼儿园属于无证办园,而全省9成以上是民办幼儿园。
《意见》解读
落实民校法人财产权
《意见》指出,要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与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意见》明确,要加快民办高等学校资产过户工作,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高校,应于2018年前基本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加快推进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工作进度,更好地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
为民校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意见》提出,要支持各地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等院校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贷款贴息。
民校变事业单位优惠易落实
《意见》提出,要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为标准,探索完善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相关法规,将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这意味着一部分民办学校有可能登记为事业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享受事业编制和财政拨款等待遇,而有助于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民校可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意见》指出,要完善民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各地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的一些地方已有探索,珠海市2009年至今已无偿划拨了4块民办教育用地,助推民办教育发展。
鼓励民办高校与境外大学合作
目前,全省共有民办高校50所,占全省普通高校数的36.23%。其中本科院校21所(含17所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29所。2011年,北京、河北、陕西等省市5所民办高校首批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而目前我省尚未有民办高校获得研究生培养资格。《意见》指出,广东省将支持建设一批高层次高质量的民办高校,在未来几年内,发展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争取有若干所民办高校获得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意见》还支持民办高等院校与境外知名大学在粤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学校。支持设立和办好港澳台人士子女学校。
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
《意见》还要求,从2013年起,广东省将适当增加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在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方面,《意见》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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