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强
原电监会派出机构是去是留已经敲定。按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原国家电监会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
派出机构职责也有定论。中编办赋予派出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但是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回避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能源部门的关系。由于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职责难以协调,派出机构“三定”方案难以出台。
在等待中编办核准“小三定”前,地方派出机构正开展“转职能、改作风、抓大事、解难事、办实事、建机制”主题调研,寻找在机构改革中承担的角色和定位;另一方面按原工作计划做电力监管。
目前,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各省业务办之间的职权关系界定仍不清晰。基于此,一些地方派出机构原电力监管工作受到影响,更不用提将监管业务拓展到煤炭、石油等领域。
在职权关系界定中,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部门之间分工最为关键。在上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省份成立发改委管理的能源局(副厅级)。从职责上看,地方能源局的职责定位实际上是国家局的翻版。
主要负责本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能源预测预警,开展能源合作等。
如此看来,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部门的分工就成了一个头疼的问题。况且地方能源局内设机构设置齐全,留给派出机构增设的空间已经不大。同时也避免与地方局业务和机构的重叠。
按能源局三定,地方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从职级上看,派出机构负责人级别甚至高于地方能源局局长。派出机构的另一个优势是,其与国家能源局同属一个系统,对国家能源大势把握、能源项目申报流程等方面熟悉。
目前,原电监会监管办(局)也更名为能源局监管办(局),在职权调整之前,仍将工作重心放在电力安全检查、供电服务质量、电力业务许可等方面。
除与地方能源局厘清分工外,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等部门也承担了很多的能源管理职能。任何权力的重新分配都有利益纠葛,职责增减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能源局派出机构也不可能、也没必要成为地方能源管理的全能机构。或许,这只是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种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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