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的132天
2008年7月26日,吴春霞被解除拘留,但并未获得自由。
刚从拘留所出来的吴春霞,又被押进了派出所。天快黑的时候,几个人才把瘫软的吴春霞架上了一辆车,派出所的人告诉她:“你被劳教了!”
有材料显示:“2008年7月25日,吴春霞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吴春霞没想到,她未进劳教所,反于7月26日当夜被强行送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这家医院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紧邻河南省第二监狱。在这里,她度过了132天被“治疗”的日子。
7月26日深夜,迷糊的吴春霞被架到了一张床上后,很快就睡着了。直到第二天醒来,她才知道这里是精神病医院。
吴春霞吓了一跳,马上找到医生,医生说,“是当地公安机关和你嫂子把你送来的,说是你有病,必须治疗”。医生还告诉吴春霞,将她送到医院来的民警说:“吴春霞只有王霞(吴春霞的二嫂)一个亲人。”
只凭“当地公安机关送来的”,吴春霞就按“偏执型精神病”被治疗了132天。医院登记吴春霞的病历一共8页,“主要病情表现”为“乱跑,告状3年”。医生给出的“医嘱”是:“狂躁精神病护理”、“一级护理”、“电针治疗”、“防自杀”、“防外逃”……
吴春霞说,在当年10月的两次病历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
“这就说明医院自身都不确定我到底有没有病。”吴春霞说,然而,自始至终,公安机关和医院都未对其做过任何鉴定。
吴春霞向媒体提供的一份医嘱单上写着:“一级管理”,“禁止探视”。吴春霞解释说,一级管理就是最严格的管理,护士24小时值班。
住院期间,吴春霞的二姐冒充其他病人家属进入医院,在大厅中喊她的名字。但吴春霞却被护士紧紧扣住,而二姐也很快被强行拽出了医院。悲愤的吴春霞不停追问,你们凭什么不让人看我?
情急之下,护士脱口而出,“公安局不让探视”。
对于“治疗”,吴春霞写了一份材料:
“他们给我扎电针,让我吃各种药物。我都生孩子8年了,吃了他们的药后,乳房不断溢出白色物质,肿胀难忍,痛苦不堪……”
“最忍受不了的是,他们把我双眼蒙上,从我头顶直接刺入钢针,还要通电。每周三次,欲避不能,欲逃不得,任你喊叫。反正精神病院里,鬼哭狼嚎般的叫声此起彼伏,你喊叫了,更证明你是精神病人……”
“我一再哀求,说我没有精神病,求他们别让我吃药了。我想家,我要回家,求他们打电话给派出所,让我回去吧……”
吴春霞几乎每天都在申请出院,却得到了这样的答复,“要出院,跟派出所联系”。日子一天一天过去,吴春霞多次以自杀相威胁,终于,2008年12月5日,精神病医院通过蔬菜乡派出所通知王霞,接吴春霞出院。
以公权力机关的送入接出为始终,吴春霞结束了132天的“治疗”。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道办事处支付了14758.70元医疗费,并接她出院。状告精神病院获赔14.5万
出院后,原本健壮的吴春霞患上了高血压和高血脂,体重也比“治疗”前增加了20多公斤。在一次体检后,她开始为“被精神病”讨说法。
2009年5月,她将材料递交给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1个月后,周口市劳教委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吴春霞的劳教决定。在此期间,她还在周口市公安局内誊写了一份承诺不再上访的保证书,获得了3万元“困难补助金”。
维权计划渐次展开:2009年11月,吴春霞向周口市川汇区法院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街道办事处侵权。一月后,她又在同一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于2008年7月16日拘留其10日的处罚决定。
两起官司一开始都被川汇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经过数次曲折,最后都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
2011年3月23日,沈丘县法院撤销了那份对吴春霞的拘留决定,理由是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主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所以“依法应予撤销”。吴春霞因此获得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劳教和拘留的处罚决定都被撤销后,吴春霞的代理律师张春贵调整了诉讼策略,“参与强行送治的有办事处、公安局,还有吴春霞嫂子王霞,王霞被胁迫,不能起诉,公安局也暂时不起诉,重点告精神病院和办事处。”
张春贵担心的是,把公安局列入被告,胜诉难度更大,还很易被法院推诿为行政官司,但精神病医院又属于事业单位,搅在一起,状就告不成了。
精神病院的代理律师似乎识破了张春贵的心思,他们坚持要求将王霞和警方列入共同被告,但被吴春霞拒绝,法院也予以驳回。与医院同列被告的小桥街道办事处,也反对列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小桥街道办事处更辩解,他们不知道吴春霞被强行送治一事,之所以替吴支付医疗费,只是出于对辖区居民的救助。
在2011年10月27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医院的代理人申请鉴定“吴春霞是否有精神病”,也被法庭驳回。
吴春霞表示受到了人格侮辱,代理律师张春贵也对被告席上的同行反唇相讥,“那我也怀疑你有精神病,是不是也去鉴定鉴定?”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代理人认为,附加被告,以及对吴春霞进行精神病鉴定,对查清案情至关重要。张春贵则反驳,告不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而且,现在即使鉴定出吴春霞有精神病,也不能证明她被强行收治时有病。
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精神病院的代理人又提出,吴春霞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偏执型精神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法院确定其是否正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故申请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申请,应由被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川汇区法院受理。接着,法官便宣布休庭。
刚走出法院,吴春霞就马上拨通了川汇区法院负责人的电话,对方随即承诺,一定不会受理。
几天后,精神病医院的代理律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立案,果然遭拒,“他们说,吴春霞刚刚又去立案庭闹了一回,现在没人敢立这个案。”
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看来,吴春霞上访诉讼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检法也怕她,他们为了维稳,却损害司法公正。当然,吴春霞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本来就该为我申冤。”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的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的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6月1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街道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仍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街道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该院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三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
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街道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
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埋单。这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看来,并不奇怪,“法院跟办事处都归周口管,我们是新乡的,肯定尽着我们执行了……”
“被精神病”近4年的吴春霞,最终脱掉了头上的“精神病”帽子。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娄涛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该院建院61年来,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疗纠纷而败诉的案件。
控告公安机关
在起诉精神病院和办事处的同时,吴春霞还打着另一场官司:控告违法办案人员。
她控诉称,132天的所谓“治疗”,导致她患上心脑血管疾病,很可能还丧失了生育能力。
吴春霞说,她眼前总晃动着一个人,这个人让她怨愤难平。在她身上发生的一切,从丈夫与她离婚、她被强行抓出法庭,到被行政拘留、被送进精神病院饱受折磨,几乎都离不开这个人。
在劳教和拘留处罚撤销、告赢精神病院之后,吴春霞又到周口市公安局上访,她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拘留、劳教乃至送治她的民警张晓东等人的责任。
有公安局的人曾劝她,“又没劳教你,拘留也撤销了,作了赔偿,你还告啥哩!”
“正因为劳教和拘留被法院撤销了,更说明他们是违法办案。”吴春霞说。
2013年5月6日,吴春霞又一次打赢官司。这一天,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参与了送吴春霞到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过程,该行为存在过错,属于违法行为。
判决送达后,周口市公安局不服上诉。7月18日下午,河南高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双方就周口市公安局是否实施了送医行为、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期限、周口市公安局如果存在送医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辩论。
因为本月12日才被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原本几名愿意免费为吴春霞提供代理的律师都不能赶到,吴春霞决定自己一人出庭。
“事实就是事实,谁也改变不了。”吴春霞在法庭上不断重复说:“谁违法就要追究谁的责任。”
虽然河南高院并未当庭宣判,但吴春霞有信心赢得这场官司,因为她一直坚信,法律终将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答复。
(文中李振红系化名)
本报郑州7月18日电
[上一页] [1] [2] |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