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间10次收受同一商人540万元为其谋私利
本报佛山讯 (记者陈正新、刘艺明)昨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该院近日对佛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佛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吴志强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志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
经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志强在担任中共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佛山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佛山市顺德区盛湖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罗作洪(另案处理)在当选政协佛山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审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港二期项目和顺德区大良镇近良路房地产规划申请,为罗作洪的哥哥罗作新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罗作洪的妻子张某调动工作单位等事项中谋取利益。
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间,他先后10次收受罗作洪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40万元。后被告人吴志强于2012年1月16日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归案后,其家属为其退清全部受贿款。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志强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志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
曾着力于“打黑”
记者曾就吴志强的“出事”向他的多名前同事了解过。在他们的印象中,吴志强为人非常谦逊,与下属的关系也非常好。让人印象最深刻的是他一直对“打黑”高度重视。
2006年2月,吴志强曾提出要把打黑除恶作为考核党委、政府的政绩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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