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李鸿光
月薪2.8万元的女白领吴微(化名),在一次工作失利后自缢在公司驻地的地下室。家属认为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导致吴微身患抑郁症并最终死亡,据此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近480万元。
近日,静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虽然吴微确实承担较重工作任务,但这与其职位相关,鉴于无法证明自缢与工作压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吴微家属之诉不予支持。
事发:
白领“深受屈辱”自缢身亡
2005年11月吴微与远在欧洲的伦敦金融城建立劳动关系,月收入约为2.8万元,负责开办伦敦金融城上海代表处,后成为了该代表处首席代表兼中国区负责人,她只有一名于2008年5月招募的助理协助。
吴微父母认为,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环境,导致吴微在入职后即患上抑郁症,需要经常前往医院治疗。2011年4月9日至15日,伦敦金融城的所在市领导访华,吴微参与负责相关事宜,却因一场音乐会门票之事受到斥责。2011年4月21日18时许,“深受屈辱”的吴微在公司办公大厦地下消防通道内自缢身亡。
吴微父母认为,因上述原因及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女儿身患抑郁症,最终致其自缢死亡。请求法院判令伦敦金融城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近480万元。
争议:
父母要求用英国法
审理中,吴微父母要求在本案中适用英国法,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英国法是与本案最密切的法律,伦敦金融城高层管理人在伦敦以电子邮件和电话形式向吴微施加压力,加害的来源指向伦敦,说明侵权行为地也在英国,应适用英国法。依据英国法要求判令支付吴微生前因工作罹患抑郁症而遭受疼痛和痛苦、丧失快乐或舒适等精神或心理损害赔偿;丧失对家庭成员的供养利益等折算近50万英镑。
但伦敦金融城反对该案适用英国法,认为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确定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中吴微父母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法院认为,吴微是在中国完成工作而不是在伦敦,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在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才适用,而该法律已明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除非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方可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本案两原告及吴微在中国居住,而伦敦金融城的住所地在英国,据此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
法院:
职位决定要承受更多压力
法院查明,2008年1月1日,吴微经某对外服务机构派遣,至伦敦金融城上海代表处工作。吴微生前所写书信中表示,她陷入抑郁已有时日。2004年12月26日,曾前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需服药治疗。此后,吴微一直在该中心接受治疗,其间病情时而稳定,时而波动。至2010年2月6日,吴微经医生诊断仍需服药治疗。
吴微父母主张伦敦金融城对吴微之死有过错,应证明该过错与吴微之死有因果关系,除非吴微父母主张的侵权行为,属法律规定推定伦敦金融城有过错的情形,或法律直接规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签署的派遣协议,伦敦金融城的行为是安排吴微完成工作,就目前吴微父母的举证看,伦敦金融城行为并未超越该范畴,也未被确认有违法用工的情形,吴微死因系自缢,与伦敦金融城安排工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吴微承担了较重的工作任务,但职位决定了她比一般雇员承受更多的工作压力。现行法没有规定公司因所雇高管承受较高工作压力,而必须对高管的心理健康承担更多注意义务。法院无法超越立法,遂做出对吴微父母全部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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