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半年,本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了大气污染治理、污水治理、环境整治、垃圾处理、打击违法建设等方面的11起案件,追究了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党政纪、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3起典型违法案件在全市通报,均涉及在治违、拆违过程中执行不力。
朝阳 乡党委副书记被撤职
2012年3月至11月,朝阳区某乡某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黄某等人以联营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三处违法建设,总占地面积48437.22平方米(约72.65亩),总建筑面积15余万平方米。2012年11月,北京市国土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206504.88元。
经查,朝阳区某乡党委、乡政府在掌握某村违法建设的情况后,未引起重视,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2013年4月,朝阳区纪委监察局给予乡党委书记吴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乡长陈某撤销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同时给予乡长陈某行政降级处分;对乡政府三位副职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
大兴 监察大队负责人记大过
李某,原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科副科长。2009年12月28日,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向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送达了案件协查通知单,要求协查一起违法建设,并于同年12月30日前反馈协查结果。李某签收该协查单后,既未向相关领导汇报此事,也未责成该管辖区域的分队查处,且未妥善保存,造成该协查单至今未找到,致使该处违法建设未得到及时查处、制止。该处违法建设形成后并对外出租,合同金额2500万元,现违法建设已被强制拆除。2012年11月,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4月,大兴区监察局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房山 村党支部书记受警告处分
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范某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村连续三年出现违法占地案,占地面积12439平方米(18.66亩)。给本地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已经构成失职行为。2013年5月,房山区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范某党内警告处分。 晨报记者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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