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孩小苏自学驾车,熟练后向南京市车管所申请考驾照,被拒绝了。今年1月,小苏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车管所告上法庭。7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小苏败诉,小苏表示准备上诉。
庭审现场,有旁听者说,现在考个驾照太贵,初学者必须上驾校才能考驾照,这已经形成了垄断。而且今年4月,公安部明确回应“不上驾校也可考驾照”;2007年,一深圳市民因自考驾照被拒状告深圳车管所,胜诉;河北衡水2005年就实现了驾照自考,拿到驾照的市民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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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律如果成不了“挡箭牌”
不去驾校省几千,为啥不让自考?
去年8月,南京90后女孩小苏跟着舅舅学开车。驾龄30多年的舅舅觉得小苏学得差不多了,带她去申请考驾照,被南京车管所拒绝了。理由是小苏没在有资质的驾校学习,不符合受理条件。
今年1月,南京驾校报名费3800元左右。自考驾照只要花700多元考试费,高效省钱,为什么不能参加考试?小苏认为,车管所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公民的选择权。有网友说,驾培、考试二合一,造成市场垄断,更容易滋生腐败。
法庭上,南京市车管所回应:《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学习驾驶应当按照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江苏省政府76号令》规定,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是考驾照的前提。面对越来越拥挤的道路,应该加强驾校统一培训。南京驾培已经市场化,只是资质由车管所统一审核。
法院最终认定,车管所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就算允许自考,限制还是很多
今年4月,公安部曾解释,我国法律法规没规定申请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允许公民不上驾校直接考驾照。但在现实中,自考驾照受诸多限制。
按南京车管所引用的《道交法实施条例》,必须使用教练车、按指定路线学驾驶。然而教练车都通过改装并备案,普通市民不报考驾校,根本接触不到合格的教练车。目前,只有驾校的训练场地、路线经过了管理部门审批。
有车主说,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找一个管理松散的驾校挂靠,交一笔管理费。但即使克服种种困难,自考学员依然很难参加驾照考试。以允许自考驾照的深圳为例,2012年,深圳推出“散学申领驾驶证网上报名预约系统”,每月500个名额。网友说,报名很久都没有约到桩考。
深圳、河北等地车管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实际情况看,散学者的合格率要低于正规驾校的学员,往往要考多次才能拿到驾照。有网友说,很多国家早就实现自学考驾照,比如在美国考驾照,被戏称为“放羊式”学车和“魔鬼式”考试。更何况,森林里应该什么鸟都有才生态,而不是只有一只垄断鸟。据扬子晚报等
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
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一位公民要考驾照,通常情况是,你只要有一定的驾驶基础,那去报名就考即可,并不在乎你前面在哪里进行驾驶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这个基本道理,到了中国这里似乎就行不通,即使法律法规有了相关规定也不行。
在江苏南京,一位90后的姑娘小苏在舅舅的教授下,已经学习完小轿车驾驶的理论与实际操作,随后她向南京车管所提出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却遭到了拒绝;小苏姑娘不服,将车管所告上南京玄武法院,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小苏败诉。
现在的私家车已经很多,家里长辈开上了车,晚辈跟着学开车,已经是很方便的事;这样的自学驾驶,确实高效又省钱,为何不让参加考试?小苏觉得,考驾照即使考不出来,车管所也不能剥夺她参加考试的权利,所以她把车管所给告上法院。这个“告状”很有意义,它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事,而是关乎公共利益,它完全可以看作是“公益官司”。
对于这类“自学成才考驾照”,此前就有人称之为“看上去很美”。今年4月,针对网友提出的“能否不参加驾校培训而直接参加驾驶证考试”的问题,公安部回应称: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对此,有的地方有限度地实行“散考”,有的地方则回答得很明确:目前只能通过驾校考驾照,将来才有可能放宽相关政策。
我以为,法律面前不仅人人平等,法律面前还要事事平等,但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在法理的层面,公民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禁止这叫“法无规定即可为”;政府不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许可比如美国的宪法就是以禁止公权力为主旨的。“法无规定即可为”,本是一张巨大的“法律挡箭牌”,可在实际的司法层面,这常常会变成镜花水月。
法律在前面成了挡箭牌,公民在后头才有自如的活动空间。早先,曾有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有句话脱口而出变成了名言,那就是“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说抱有某种动机的人,“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这在大前提上就错了,因为法律本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除非执行法律的把法律当成擦屁股纸。
那么现在,“上位法”会不会最终成为小苏的“挡箭牌”?不知道。她的这起小小的案件,与其说是呈现了法律问题,不如说是呈现了社会问题和利益问题。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是一个巨大的蛋糕,已经成为巨大的“既得利益”,其背后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样的既得利益蛋糕,当然是不愿意轻易失去的,有些地方化的规定,无形中就成了这个既得利益的保护伞。
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在立法立规方面,出现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倾向;一些部门悄无声息中已将利益诉求塞到法律法规里头,特别是地方化的一些规定,随意性很强,自由裁量度很大,为保护既得利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这样,法律和司法成不了公民权利利益的“挡箭牌”,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毫无疑问,司法法律如果成不了“挡箭牌”,公众就会对司法法律失去尊重和敬仰。不久前,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明确说,“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我举双手赞成这一说法,可真要兑现、真想变成现实,那还是很难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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