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华8月9日电(见习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晋宣)仅仅因为看不惯前边一位9岁小学生的走路姿势,23岁无所事事的小伙就教唆身边的小弟去“惩罚”,将其打成轻伤,近日,浙江缙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4月2日,缙云县公安局接到一位家长报警,称其儿子小华被人用石头砸伤,流了许多血,作案者已经逃跑。
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将作案者锁定在了小华的同学—五年级小学生小梁身上。
但不料,小梁却哭着告诉民警:“是我大哥叫我打他的,不然他就要打我。他是个混混,我经常跟着他在外面玩。”
2012年10月后,小梁曾在学校附近拜了一位混混杨某为大哥。
得到线索后,民警迅速在一家网吧内将其抓获。
今年23岁的杨某,是缙云县新建镇人,无正当职业,成天在外游荡,无所事事。时间久了,内心空虚的他便想找些刺激的事情。
“小学生好欺负,又不想自己动手。”杨某说,于是,他便利用手下的小弟经常干一些欺负小学生的事。一天,他和小梁走在路上,由于看不顺小华的走路姿势,便教唆小梁与小华动手。
谁知,小梁捡起地上石头就往小华身上砸去。见小华倒地不起,二人随即逃之夭夭。
经鉴定,小华的伤为轻伤。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打架殴斗,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犯罪,应当以被教唆者所犯的罪行定罪量刑。且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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