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8月16日电(王艳龙)16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油脂公司)、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粮油公司)及赵建国等1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丰瑞油脂公司罚金人民币2.5亿元,判处被告人赵建国无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建国、吴庆伟于2001年3月和2010年5月,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凉亭村、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华狮路交界处成立了丰瑞油脂公司和丰瑞粮油公司。赵建国占股份的70%,吴庆伟占股份的30%。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被告人赵建国。
2002年至2012年3月,丰瑞油脂公司、丰瑞粮油公司向四川省资阳市富友畜产品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福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市亭湖区其恩猪油加工厂、山东兴泉油脂公司、天津市利洪德油脂有限公司及王卫杰、张绍忠、张家容、陈生、王正勇、黄慧华、余明奇、樊光才、王明芳购进猪肉或鱼肉的加工废弃物加工的非食品原料共计2.89余万吨,合计人民币14723余万元。先后在丰瑞油脂公司和丰瑞粮油公司生产成“吉象”牌“食用猪油”销售到云南省大理、丽江、红河等地。
法院审理认为,丰瑞油脂公司、丰瑞粮油公司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单位犯罪中,赵建国、吴庆伟、余照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王林、冯纯、付兵、吴云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绍忠、张家容、陈生、王正勇、黄慧华、余明奇、樊光才、王明芳明知丰瑞油脂公司、丰瑞粮油公司生产食用油,而向其提供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加工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丰瑞油脂公司罚金人民币2.5亿元;判处被告单位丰瑞粮油公司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建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判处被告人吴庆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丰瑞公司是西南地区最大的食用油脂生产企业。2012年,该公司等因涉嫌使用工业用猪油和工业用鱼油作为原料,掺混加工食用油脂,生产“吉象”牌散装猪油、桶装猪油、猪油植物油调和油销售被查处。今年3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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