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叶际仁 供图 摄
中新网台州8月16日电(记者 赵小燕)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叶际仁,浙江永嘉人,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3年3月13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际仁犯滥用职权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主持召开了研究菜篮子集团外迁项目土地安置问题的会议,会议经研究并由叶际仁拍板决定,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起所属外迁企业集中安置在温州市瓯海娄桥镇。而在该专题会议后,菜篮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已被判刑)找到叶际仁,要求把土地安置主体由菜篮子集团公司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菜篮子发展公司系系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不具备划拨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应国权上述要求,并要求原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已获刑)抓紧落实。
2003年11月25日,冯鸣签发了上述会议既要,但更换了用地主体。
2006年10月,鉴于有群众举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书面反映一期供地给菜篮子发展公司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示是否继续供地。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明知一期供地违法,仍没有提出纠正意见。
2008年9月至11月,温州市审计局对菜篮子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菜篮子发展公司,发现菜篮子集团公司申请的建设用地被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取得的问题,遂向市政府报告建议纠正。因有关补偿事宜等原因,涉案地块使用权直到2011年9月才被市政府注销。
经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国有划拔土地,总价值32898万元,扣除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法院认为,叶际仁无视国法,明知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授权冯鸣签发既要,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温州市国土局、审计局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能予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本案在立案后追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清洁,对叶际仁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叶际仁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叶际仁女儿叶风华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开庭前并不知道今天父亲就要被宣判,她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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