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李菲 华春雨)《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这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中央发布《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这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通过这次集中清理解决好“四不”问题,对于全面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央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
中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决定》,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相应处理。
被清理文件
—中央在1985年、1987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先后出台6个关于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文件。上述文件的内容,已被2011年出台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新文件涵盖,新旧文件并存造成执行困扰;
—1984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一个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在不保留原来职务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公职经商办企业,这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冲突;
—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难以满足新形势要求;
—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些规定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够强,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大,导致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不到位。
清理程序
一是确定清理范围。从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近4000件各类中央文件中,梳理出767件属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纳入清理范围。
二是提出清理意见。根据“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是组织集中审核。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根据各有关部委和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论证审核。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将审核意见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并根据各方面反馈情况形成一致的清理意见。
五是中央审批发布。《决定》稿形成后,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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