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昊 通讯员汪次安 去年震惊当地的“5·31少女被杀案”前日在韶关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176.45元。
去年5月30日晚,被告人余某在家看黄碟后产生性冲动,便产生强奸经常路过其住处的小学女学生李某的念头。
次日7时许,余某携带菜刀、木棍等作案工具伺机等候。7时20分许,见李某路过,便从李某身后用木棍将其击昏倒地,将她抱到岩鹰山上欲对其实施强奸。此时,李某清醒过来反抗,余某用力掐其脖子致李某死亡。随后,余某害怕事情败露,用菜刀对李某尸体进行分解。其后余某将李某手机藏匿于家中公仔体内,并将作案工具等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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