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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律师:李某等5人曾串供 称反正是嫖娼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陈晓
第2页 :舆论和谎言
同案犯律师:李某等5人曾串供 称“反正是嫖娼”
夜店

  舆论和谎言

  在1994年改行做刑辩律师之前,李在珂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处任职。他的警察生涯中也办过不少强奸的案子,因此他从刑侦的思路来看这个案子:“强奸罪的关键定义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北京我接手过的强奸案中,基本上—哪怕一开始同意发生性关系,后来因为意见不合或者其他原因吵架了,出去打110,最后也被抓了、判了,很难说清楚。但本案确实有很好的条件。”

  李在珂所指的“很好的条件”,首先关于被害人杨女士。“我归纳了一下,她在公安机关的三次报案材料中,有20多处与事实不符。”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后来在庭审中也证明,她对自己的具体身份和性史有过虚假或不全面的陈述。这些细节足以作为她品格证据上的瑕疵,影响到她口供的可信度。“你不诚实,说过假话,怎么相信你说人家违背你意愿是真的呢?”这个案子从双方认识到最后进入宾馆房间,空间距离较长,有几次场所转换,女方离开的机会相对较多,这对控方证明女方的真实意愿增加了难度。而事发后声称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热心介入,又让它和典型的强奸案比起来,确实多了几分不寻常。

  比如在是否有明确要钱的短信或电话、是否这样的行为就意味着敲诈这个细节上,双方就有完全不同的说法。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对本刊记者说:“我问过他们有没有跟李家要钱,有没有提出过巨额的赔偿?有的话这案子我就不接了。我作为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是很谨慎的。假如他们提出过巨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案子的局面,至少在舆论上也对他们不利。但他们很坚决说没有谈过,所以我后来对这个问题一直心里很踏实。”但李某某的一位前任代理律师告诉本刊记者,自己在代理此案的过程中,一个证人曾经找过他。这位证人知道杨女士的具体身份,并且知道他们在案发后商量要钱的事情。当晚提前离开聚会的李某在庭审第二天出庭作证时,也提到酒吧的工作人员曾跟他联系,让他传话李家要钱。

  说法针锋相对,必有一方在说谎。与所有的案件一样,当事人的陈述都可能有谎言,遮掩,但这个案子的不同之处是,案件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被曝光。2月22日,就在这些年轻人被警方拘留的当天,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就在微博爆料: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年轻男子李某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这条微博中披露了涉案人的姓名,并在后面附上了李双江之子的网页链接。当天下午,有媒体报道北京警方以实名证实,李双江之子目前已被刑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某某行为被认定为轮奸的话,他将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涉案人李某某的特殊身份,案件被裹挟进了强烈的舆论漩涡中。他的身份标签成为舆论判断和解读案情的一个重要背景。在警方调查没有完成、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谎言或者并不准确的信息捷足先登,以真相的面貌在社会舆论中流传,并据此建立起一个案件的基本轮廓。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有罪的简单轮廓。甚至后来作为李家法律顾问的兰和,在没有进入此案前,也“觉得这个小伙子(李某某)无可救药,是一个中国家庭教育失败的典范。所以当时我的第一想法是,我说服他们家庭去赔偿,去好好补偿这个被害人,让他得以一个民事上的和解,达到刑事上的总体解决。我当时是这么一个初衷,我也很诧异他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兰和对本刊记者说。

  此案庭审的第一天,本刊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在庭外围观的市民。有两位认为此案强奸性质毋庸置疑的市民,都提到了一个判断的关键细节:在进入湖北大厦时,嫌疑人用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等方式,将被害人从后门带入宾馆。这是明显违背女方意愿的暴力犯罪行为。这个细节来自一家媒体报道的“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声称源自“警方调查发现”,但看过湖北大厦录像的一位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画面显示6个人都是从大堂进入宾馆,有的时候杨女士是自己行走,有的时候是扶着走。“特别是进湖北大厦的时候,杨女士一左一右有两个人,挨得比较近。控方可以认为是两个人扶住她,有挟持的可能。但辩方也可以认为,是她可能走路不稳,她扶住别人。录像不是特别清楚,单从这个画面上很难判断是否有挟持。”

  舆论原本就是情绪性的,它对一件案子的庭上判决并不能产生实质的影响,尤其是刑事案,在法庭上还是要靠证据说话,但舆论里更多是以个人偏见解释事实和观点。舆论场越热闹,观点就可能越偏执,越坚固。过早介入的舆论,为本案勾画出了一个复杂迷离,但并不准确的面貌。

  是否打人

  对被告的父母来说,要从被害人身份、案中案、嫖娼、强奸等种种可能和猜测中看清楚案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李在珂告诉本刊记者,大魏的父母就在对孩子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上有过分歧。而另一位被告张某的父母一直到第一次庭前会议前,对儿子是否犯罪还是颇有疑惑。“张某的父母来向我咨询,到底该怎么判断儿子涉嫌的这起案子的性质?”赵运恒对本刊记者回忆。他后来替换下张某原有律师中的一位,成为张某在庭上的主辩律师。

  赵运恒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刑事部主任,有丰富的刑辩经验。采访中,他将每一个对案情的提问,都拆分成几个层次,逐一说明案情中包含的法律要点,各种可能性以及对案件性质的影响。给人感觉就像一个思路清晰、眼明手快的解题能手,具有很强的说服能力。在他看来:“这个案子纷乱复杂的材料和说法中,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引导,特别重要。”而判断能力,既包括专业判断,还包括对现实的判断。

  赵运恒告诉本刊记者,不管此前如何推测对方有引诱卖淫、做局敲诈的恶意,但本案的关键是证明“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愿”,这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被害人的供述里,她在从地库去湖北大厦的车中,在进入湖北大厦和进入房间后,都遭到过殴打,而且有证人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她身上有轻微伤。三个场景中唯一有录像资料的是湖北大厦的电梯里。一位看过录像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电梯里,确实李某某有一个扬手的动作,就那么一下。这个动作对着女人的脸部,但打到没有,看不见,因为女的紧挨着电梯的墙,监控不全面。这是一个对殴打证明力不强的画面。”因此,另外两个场景中有没有打人,是判断是否有强迫女方意愿的关键细节。

  在车里和房间里没有视频,最直接的证据仅剩口供。5名被告的口供在公安预审阶段一致,都承认打了人,但在批捕后,口供有了变化。李某某否认打人,大魏在9次口供中都一致指认李某某在车里打人,王某在房间踹了被害人两脚。张某也指认看到李某某在车里打人,小魏在公安局历次口供里都说打了,但是当庭他说“记不得了”。

  在庭前会议上,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口供是他们质疑为非法证据的重要对象。理由包括警方超过30小时连续审讯,不符合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嫌疑人供述与录像资料并不一致,警方在询问时有问话不规范,甚至诱供的嫌疑。

  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赵运恒做过一个著名的案子。2007年,《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常林峰被控杀妻烧尸,一审被判死缓。赵运恒担任常林峰的二审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办案人员、法医出庭作证等手段,试图证明常林峰口供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做出了无罪判决。判决书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被认为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但在这个案子上,赵运恒并不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公安办案肯定是有一些瑕疵的,办案的时候,可能会有声音大、拍桌子,甚至有法律后果的威胁。比如李某某就提到警方审讯时说:“你不如实供述,就会严判你、从重判。”审讯上警方认为是个方法技巧,但是严格来讲呢,可能会引供、诱供。这时候律师的判断就特别重要。你要首先把中国的法律规定搞清楚,说话声音大点,甚至拍了下桌子、法律威胁,它是不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第二个还得要搞明白,这些审讯方法,有没有足以对正常人做虚假供述的这种威慑力。不管警方的方法是不是粗暴了一点、粗鲁了一些,律师首先要判断内容是不是虚假供述,是否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常理。所以专业律师,不只是指你对法律很专业,你还要对现实很专业。在现实状况中,如果连大声说话、拍桌子都能算是非法证据的话,那中国警察不能办案了,因为整体素质就是这样,这是对现实的了解,你不能光看影视剧啊。”

  “我问过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他们并不觉得审讯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他说的都是真的;而且他明确表示,警察没对他怎么着。监护人也每次都在场。他们的意见也就说有的时候警察说话声音大了点,问话方式不是太恰当,这都是些小毛病,在中国是不违法的。所以我认为从我的当事人的角度,是不必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换句话说,是不存在非法证据的。”

  另一个判断殴打是否存在的证据是杨女士身上的伤痕。李某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杨女士的伤情可疑:“根据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对于这个问题,“我刚接触案件的时候也有疑虑”。赵运恒对本刊记者说,“到底是当时被几个被告人打伤的,还是后来为了诬告被告人、敲诈勒索,自己形成的?因为报案的时间隔了将近三天,17日凌晨发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如果要是两三天刚形成的伤,肯定是有不同特征的。那就要看证据上,能不能证明这个伤是17日凌晨的伤。现在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这个问题。好几个被告到酒店后就看到她脸上的伤了—乘电梯时通过镜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员证明当天看到她的伤。因为她回去后马上就给朋友打电话,陪她去医院了,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合全案证据看,殴打行为存在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第二点就要看法医的结论。法医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她到底是什么伤?到什么程度?伤是怎么形成的?这涉及两个问题,比方说轻微伤是怎么构成的?摔伤、烫伤还是踢打造成的?此外,这个是今天刚出现的,还是几天前形成的?我都找专业法医请教过了,找不出什么破绽。公安的法医明确说了,这符合几天前形成的伤痕,现在是恢复期”。

  7月10日,在赵运恒尚未接手这件案子前,他在搜狐博客上写过一篇博文谈自己对该案的看法:“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几天后,他成为这起案件中张某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现实证实了自己的判断。“5名被告人都多次供述过有殴打情节,加上前面的一系列证据,再加上法医的结论,所以关于她的伤情的情况,特别是造成伤情的原因、时间,我不再去做工作,因为我找不出有什么突破性。”赵运恒说。

news.sohu.com false 四川在线 https://ent.scol.com.cn/ysdt/content/2013-09/12/content_6037111.htm?node=885 report 20901 聚会8月29日,庭审结束后梦鸽走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核心提示:近日,李某案一位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再次披露案件细节,称:“这5个人基本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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