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陕西省政府对澄城县硫磺矿“7·23”井下重大火灾事故作出严肃处理,对10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4名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对14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澄城县硫磺矿3#矿井井下南侧绕行巷道炸药库内湿度大,通风不畅,空气潮湿,造成长期储存的硝铵炸药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自燃,同时产生大量烟雾,并逐步引发周围物品着火。
间接原因是:澄城县硫磺矿借非煤矿山建设名义长期非法开采原煤,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硝铵炸药;该矿法人代表及各承包人将3#矿井非法发包、层层转包、包而不管;采掘施工队无任何相关资质,非法承揽工程,非法转包采掘作业面。澄城县政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履职不力。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纪规定,对澄城县硫磺矿法定代表人张生发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县矿产资源办公室主任杨民权,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打击非法开采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赵长峰,澄城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李红军,澄城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兼副局长雷一平等4人移交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给予澄城县工信局局长、党支部副书记,县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刘雷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澄城县工信局副局长,局机关党支部书记杨俊峰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澄城县工信局经济运行股股长连福寿行政警告处分,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苑林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安监局局长雷刚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澄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雷永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惠利民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工商局尧头工商所所长秦军龙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张同战行政警告处分,澄城县人民政府县长薛楠行政警告处分,澄城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杨建囤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弥振乾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澄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红伟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澄城县县委书记郭永峰诫勉谈话,并向渭南市委写出深刻检查。(记者 张斌峰)
作者:张斌峰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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