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万静
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根据《办法》规定,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适用对象和会议类型全覆盖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会议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同时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会议类型的全覆盖。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不得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等。
此外,《办法》对各类会议的会期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要求一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并将二类会议会期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3天压缩为不得超过两天。三类、四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两天。
会议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办法》规定二类、三类和四类会议参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同时,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内。同时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办法》特别规定,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并明确要求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非涉密会议费需向社会公示
针对目前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办法》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强化监督和问责是确保会议费管理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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