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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获刑10年 其他被告人有无特殊背景受关注

来源:现代快报
昨日,宣判前,李某某的母亲进入法院 新华社发
昨日,宣判前,李某某的母亲进入法院 新华社发

  李某某案昨日一审宣判,五名被告被判犯强奸罪分别获刑,其中,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海淀法院通报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 新华社

  犯意提起者

  主要施暴者

  无悔罪表现

  李某某案一审宣判:5名被告行为系轮奸,当以强奸罪论处

  李某某案回顾

  2月17日

  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轮奸。

  案发

  2月20日

  2月22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日被刑事拘留。经多方证实,“李某某”确为李双江之子。

  刑拘

  3月7日

  被拘后,李某某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3月7日,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批捕

  7月8日

  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此案。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9日

  提审

  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在海淀法院提审。据悉,李某某表示原告杨某某曾向他透露自己是陪酒女,并称事后曾给杨某某付钱。两者是卖淫与嫖娼的关系。

  7月22日

  第一次庭前会议

  李某某轮奸案庭前会议在海淀法院举行,李某某方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8月20日

  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再次举行庭前会,被告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坚持对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称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8月28日、29日

  开庭审理

  8月29日晚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告中称有4名被告作有罪辩护,李某某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人中仅李某某方坚持无罪辩护。

  9月26日

  一审宣判

  法院

  认定

  李某某等人行为

  系强奸而非嫖娼

  此次宣判,北京高院官方微博实时发布消息。本案中有4名被告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宣判。

  受害人要离开被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被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某、 魏某某(兄)拿出2000元人民币给杨某某。

  多次对受害人施暴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此外,李某某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李某某第一个发生关系

  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 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法院

  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海淀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行为系轮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的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量刑

  释疑

  受害人陪酒行为是否影响定性?

  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某某家人“勒索”50万元。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杨某某有时候自己打工挣钱,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卖淫女。“事出来后,他们私底下可能联系过,但绝对没有提到钱。”

  多名被告人供述称,在乘车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杨某某发现张某不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强行摁压和殴打。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5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

  同样的强奸行为,为何判罚不一?

  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判后

  反应

  昨天上午11:30许,宣判后,梦鸽走出海淀法院。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凤芝作为妇女保护组织代表得以进入宣判现场,据其介绍五个被告人看上去都特别稚气,得知宣判结果后五人表现得很平静,梦鸽本人听完之后也没说一句话,之后法庭特别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亲情会见持续了约20分钟,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

  梦鸽亲吻儿子

  李双江在昨日中午12点50左右露面。在媒体记者的追问下,李双江表示:“我身体还好,心情不好,我现在非常不好,我家里出了大事,我现在不想说话。”当问到李某某刑期等问题时,李双江全部不予作答,非常着急地离开。

  李双江不想说话

  李家律师:将上诉

  李某某律师陈枢在法院外对媒体称判决不公正,他说:“证据全都是言辞证据和口供为主,口供不稳定,不能完全作为判决的证据”。陈枢称自己跟李某某家人想法一样,将上诉。他表示相信司法,并透露被害人已经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李某某家法律顾问兰和昨天现身称,已和梦鸽达成共识,如果被判有罪,将会上诉。

  兰和在法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有记者提到律师为李某某坚持无罪辩护不合理,兰和则称,作为律师,做无罪辩护是我应行使的权利。他说,相信法律,相信事实,相信司法公正。

  焦点

  回应

  凭什么认定李某某年龄没造假?

  李某某等5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本案审判长秦硕等人与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综合 新华社

  李某某年龄

  造假了没有?

  秦硕:实际上,在我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与否,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都会非常认真、严谨对待,除庭审审查外,一般还会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调查走访等,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其他被告人

  有无特殊背景?

  秦硕:网络上有关其他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传言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之所以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根据这两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在犯罪中的情节轻重、犯罪后的认罪悔罪等表现,认为其二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二人适用了缓刑。

  梦鸽要求二次开庭

  为什么不准?

  秦硕:本案经过两次庭前会议和两天的开庭审理,已为各方行使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质询证人、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各项权利提供了充分机会和保障。申请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也对案发现场进行过实地勘验、检查,并已当庭质证。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未提出新的“关键证人”名单,亦未提出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是否存在

  非法取证情况?

  秦硕: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有同步录像证明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本案也不存在非法证据。

  为何驳回梦鸽

  公开审判申请?

  范君: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本案中不仅只有被告人李某某一个人未成年,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法院驳回梦鸽的公开审判申请,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

  是否存在

  酒吧设局陷害?

  范君: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案件

  反思

  少年沦为“强奸犯”

  谁之过?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尘埃落定。正值花样年华的四名少年沦为“强奸犯”,究竟是谁之过?

  家庭管教明显缺位

  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导致了年轻人屡屡做出“坑爹”行为。社会学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夏学銮说:“在有缺陷的教育下,一些孩子很容易形成脱离集体和社会、不受约束的性格,最终演变成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以及对社会规则的漠视。”

  “作为一个孩子的母亲,我很理解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心情,她为儿子辩护所作的一系列努力,令人感动。”北京宣武区一严姓市民说,“但她对儿子的教育,或者娇纵,确实叫人不敢恭维。”

  社会监管难辞其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李某某的家人及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酒吧的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社会仍未见监管部门对酒吧进行处理的报道。未成年人的权益尽管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但监督、执法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法律界人士呼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未成年人强奸成年人的案件”重演。据新华社

news.sohu.com false 现代快报 https://dz.xdkb.net/html/2013-09/27/content_296962.htm report 7521 昨日,宣判前,李某某的母亲进入法院新华社发李某某案昨日一审宣判,五名被告被判犯强奸罪分别获刑,其中,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海淀法院通报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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