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都安县三只羊乡的女子韦某某,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母亲。2012年10月11日,韦某某在怀上第3胎8个月的情况下,仍与环江县思恩镇的相好杨某某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区约会,次日死亡。韦某某家属将杨某某及宾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死者韦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宾馆承担3%的赔偿责任。
尸检:不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
2012年10月11日晚,韦某某与杨某某到河池市金城江一家宾馆约会。杨某某办理好住宿登记手续后,两人入住该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韦某某在宾馆客房内突然死亡。杨某某立即打电话向“120”求救,同时向“110”报警,医务人员到场发现韦某某已经死亡,公安人员堪查现场后将杨某某带离现场。韦某某死亡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进行了解剖,经法医的检验和公安人员的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访问,未发现死者他杀和搏斗痕迹、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死者系明显妊娠反应征象,死者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故未对死者的死亡事件立案侦查。
死者家属索赔未果 诉请法院判决
韦某某家属认为,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杨某某及宾馆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死者家中尚有60岁的父亲和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遂向杨某某和宾馆索赔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亲属处理后事的交通食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6773元。由于杨某某和该宾馆对其家属的索赔不予理睬,2013年3月14日,韦某某家属将杨某某和宾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上述款项,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死者自行承担60%责任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已已怀孕8个月,仍出远门与异性约会并发生关系,由此对自已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杨某某明知韦某某已怀孕8个月,但其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仍将韦某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宾馆而言,虽无证据证实韦某某的死亡与宾馆的经营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宾馆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应对于韦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该院作出赔偿的判决,死者韦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赔偿48258.91元;被告宾馆承担3%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912.88元。同时驳回原告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死者家属负担1656元,由被告杨树丰负担503元,由被告宾馆负担42元。
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杨某某不服该院的判决,于2013年7月9日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分担正确,实体处理得当。2013年9月25日上午,该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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