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京华时报》、《新京报》报道 因家族后裔10余名成员先后埋葬在此,爱新觉罗家族的四名成员将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一块宅基地承包者告上法庭,诉求这块百年墓地的使用权。9月30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墓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驳回爱新觉罗家族的全部诉请。
原告:家族墓被民房占用
本案由爱新觉罗家族四名成员提起诉讼,爱新觉罗家族后裔、今年66岁的爱新觉罗·恒焱全权处理诉讼事宜。
诉争的墓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的353号院。恒焱介绍,这块墓地中埋葬有努尔哈赤的第十一世孙爱新觉罗·海观,其人曾官至左都御史,位及一品,她是海观的嫡孙女。“墓地形成于1919年,家族12位成员先后埋葬于此。”
庭审中,恒焱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此后,该墓地一直由爱新觉罗家族使用至今。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全林。恒焱介绍,为保住家族墓,1999年3月30日,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同陈全林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爱新觉罗家族每年代陈全林交1000元给村委会,另外给陈全林3万元,让其将房子改建在墓地西北角,并拆掉猪圈、拉上围墙等,并每年给陈全林2000元,请其看墓。
恒焱说,陈全林到现在为止已在墓地上建了上百间房子。恒焱认为,其家族享有这块墓地的百年使用权,遂起诉陈全林,要求其将墓地恢复原状。
被告:承包地上建房合法
陈全林则称,自己是因为贫困才向村委会承包土地,并获批宅基地。同爱新觉罗家签订看墓合同,是因为自己也不懂法,“他们每年两次来祭奠,我都照顾得好好的,跟亲戚似的。再说自2009年以后,他们就不给钱了,我得生活,才盖房的。”
三岔河村党支部书记王拥军称,村里的土地只对村民,陈全林当时是因生活困难,才向村委会打报告申请建房、承包土地经营致富的。至于爱新觉罗后裔所主张的对墓地的使用权,王拥军称其后人没有和村委会直接接触过,“土地改革已经确定了土地性质不再私有,殡葬改革条例也规定了坟墓除有国家保护价值的墓地外,应迁走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王拥军说,从50年代开始至今,爱新觉罗家的墓地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故去的人是何时埋的,一直没有任何证明。假如墓地里真埋有后裔,村委会会按照相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法院:墓地合同违法无效
目前,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353号院内,两座墓碑在破败的红砖出租房和杂物的掩映下,显得十分突兀,两座墓碑均刻着“爱新觉罗”的姓氏。墓碑上空的树枝拉着晾晒衣服的绳子,不时有孩子蹲在碑旁玩耍。“这太不尊重我们祖先了。”恒焱称。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全林在1999年签订的合同,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爱新觉罗族人表示不同意该判决,但是否上诉需商量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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