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本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介绍,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对“生活消费需要”理解不一,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认识,建议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同时,“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本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暂不修改。
对此,列席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医疗服务不应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医疗服务属公益事业
“医疗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雷冬竹认为,如果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势必会把医患矛盾推到风口浪尖上。
作为基层医务工作者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林花认为,医疗服务虽然要付费,但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是非常复杂的医患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把医疗服务列入调整范围。药品、医疗器械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但是医疗服务不应列入其中。
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说,医疗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医院不是经营单位。医疗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其理由是:
一是医疗服务不同于通常的消费行为。医疗机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履行的是救死扶伤的职责。医务人员对部分疾病的发生、发展还不完全认识,未知领域太多,对治疗后果难以预料。有时治疗并不能阻止病情恶化或者复发。要求医院像对商品一样对医疗实现“三包”是不现实的。比如医院做心脏病手术,没有哪个医生能保证百分之百治好,万一出现了后遗症或者并发症,是不是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怎么赔?器官能买卖吗?又如得了肺炎治好了,能保证在短期内不再复发吗?
二是医疗服务不同于经济合同关系。医院收费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的,不能随着市场供需等来调节,属福利性质。
三是医疗行业有本行业一整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来说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务人员来说有执业医师法等;对服务行为来说有医疗服务行业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医疗消费具有特殊性
全国人大代表钱渊认为,医疗行为本身不是市场交易,医患双方也不是买卖或者简单提供服务的市场关系,医疗服务不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这一点应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认为,目前消法中“生活消费需要”适用范围太宽,忽视了医疗消费等的特殊性。
周海波建议,改善性、保健性医疗消费,如美容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费应列入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受消法调整。而传统的医疗消费服务应该受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其理由是:商品是为了交换而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生产产品的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传统的医疗服务特指减轻或缓解患者痛苦,延长或者拯救患者生命的服务。救死扶伤是目前医疗部门最主要的任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服务不但包括传统的治疗服务,还涵盖了改善性、保健性服务,如美容、保健、牙科等方面的服务。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疾控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属于一类公益事业单位,他们主要任务是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主体,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公益服务。医院作为公益机构目前确实收取政府或者接受服务者支付的一定的运营或维护成本。公益服务是否具有商品性,主要不在于是否收取了成本费用,还要看其经营模式和服务对象。公益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把传统的医疗消费归类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患双方就属于买卖关系,根据消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医疗者、医院就会选择性提供服务或者拒绝服务,这就背离了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最终伤害的是患者的利益。此外,传统的医疗消费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是以治疗为目的的,患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患者生命健康的价值与诊疗服务绝对不存在等价交换。如果把医生定位为商人,把患者定位为消费者,把医疗服务作为商品服务卖给患者,那么消费者付给经营者多少,医生就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可以想象,这样绝对不能保证医疗服务的效果。
周海波说,如果将传统的医疗消费作为商品服务纳入消法保护,患者作为服务的购买者将享受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依消法规定,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或更换义务,但传统医疗服务是无法逆转的,是无法退货和更换的。由于医疗服务的局限性、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没有办法完全满足个体对医疗质量和效果的要求,也无法制定满足所有个体需要的硬性质量指标。
应当由专门立法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说,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医疗行为以治病救人为宗旨,并非普通生活消费的等价交换关系,不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应专门立法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李甦雁也认为,应当明确医疗服务不适用消法。医疗需求不同于生活消费,它与一般的生活消费有几点区别。一是患病的高风险性。这种风险是隐藏于患者体内、在就医之前就存在的,不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它加到患者身上的,因此不能等同于去超市购物。二是医疗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医学上的一些技术、人们对疾病的一些认识以及病人的个体差异,都可能发生医疗行为后的不良后果。三是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治病救人是所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天职,在患者需要抢救时医生不可能因为其没有钱就见死不救。但是在商场购物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不付钱就把货物拿走不是抢就是偷。
“如果医疗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带来比较大的危害。”李甦雁认为,如果将医疗服务当作商品来买卖的话,就是对无价的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也会使目前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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