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商西)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了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及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委员代表呼吁,对腐败“重典治乱”,不仅要打“老虎”拍“苍蝇”,还应灭“害虫”,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选出来的干部的监督。
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予以法律明确
在审议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针对当前存在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对案件审理的参与程度不够,甚至形同虚设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李泽林建议,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个基本的诉讼制度,在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职能。
另外,多位委员提出,应当明确陪审员的权责,排除“编外法官”现象,降低陪审员学历要求,使其平民化。李泽林代表建议,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一案一选”,个案人民陪审员应由人民法院随机抽取选任,审判长、审判员不得自行决定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任期内参与案件的次数也应予以限制。
窗口单位办事难送钱办事也算贪
在审议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提出,必须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莫因善小而不为。
范徐丽泰用近期备受关注的办证难问题举例说,为免折腾,很多人愿意用小钱快点办好事情,给工作人员点钱就好办事了。但这是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贪污行为。对此,应要求各级检察院去检查政府窗口单位,修补制度漏洞,加强预防,评估效果。
范徐丽泰表示,莫因善小而不为,正是从这些小事入手,才能让老百姓慢慢习惯不贿赂,也不再接受贪污行为,慢慢改变社会风气,廉洁之风才能持久。
“老虎”“苍蝇”之后应加入监管“害虫”
刘振伟委员提到,当前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定刑幅度较宽、量刑标准不明确或标准较低的问题,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机构的权限职责在相关法律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
丛斌委员提出,对反贪污贿赂要用“重典”,且在侦查贪贿案时不能过多依赖言词证据,否则会让案件处理存很大隐患。
陈爱林代表提出,现在村民自治组织选出来的干部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部分人员存在侵占公共财物、挪用专款、滥用罚款、索贿等问题。他建议还应在“老虎”“苍蝇”后面加上“害虫”,他建议修改相应法规或通过司法解释,将上述非公职人员也纳入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