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封欢欢)10月24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公布了三起相关案例。其中之一是杨宗樑强奸案。
据介绍,杨宗樑,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1990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5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2012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浙江省海盐县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1岁)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张某某骗至海盐县沈荡镇一桑树地实施奸淫。
2012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时年7岁)谎称何某某的母亲出了车祸,将何某某诱骗至万州区天城大道一窝棚内实施奸淫。
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罗某某(女,时年9岁)谎称自己是小学教师,以让罗某某帮忙拿表册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一废弃房屋内实施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杨宗樑奸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宗樑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作者:封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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