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通讯员王芳 从案发到宣判历时1年4个月,深圳警察设局毙“匪”案昨天一审宣判,深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才坤当庭表示将上诉。出庭前的李才坤故意向媒体露出写在内衣上的“冤悲”二字;宣判时,他还用左顾右盼、仰天大笑等身体语言宣泄不满。
法院:设局“毙”匪,故意杀人
昨日,深圳中院宣读的李才坤案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与此前公诉机关的起诉内容基本一致,确认李才坤杀人动机是“认为被害人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文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其开枪击毙的想法”,案发经过也确认为“设局毙‘匪"。
法院审理认为,李才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才坤作为持枪工作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李才坤:不满判决,动作多多
“我肯定是要上诉的”,昨日出庭听判的李才坤似乎早已获悉判决对他很不利,从头到尾都在以各种方法表示不满。从法警押送他进入法庭前,他故意放慢脚步面对媒体镜头,将衣服撩起,露出里面穿的内衣,上面用笔写了大大的“冤”和“悲”两个字,旁边还密密麻麻写满喊冤的小字。进入法庭后,他不顾法官宣读判决书,左顾右盼,向旁听席张望寻找家属和朋友,为此几度与法警产生冲突,还怒目瞪视法警,并怒斥他们。法官宣读认定的犯罪事实时,李才坤时而仰天哈哈大笑,时而又无力地弯腰将头靠在扶手上,有时还大声叹息。
法官宣读完起诉书,询问李才坤的意见,李才坤准备长篇大论时被法官制止,让他形成书面意见上交。法警将李才坤带离法庭时,他不肯走,法警只得将他双脚离地直接抬走。
辩护人:案情复杂,欲再上诉
宣判前,李才坤的父亲接受采访时一度流泪,听判后双眼红肿、一言未发离开。李才坤辩护律师丁一元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在罪名定性上也不准确,判决一边倒,基本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辩护意见采纳甚少。他认为,李才坤杀人的动机只有他自己知道,目前认定的杀人动机基本为公诉机关的揣测。
丁一元认为,李才坤所做的事不符合常理,精神上一定有问题,所以二审上诉应还会申请重新对其进行精神鉴定。他认为,此案经过两次退查,说明案情复杂,并非表面那么简单。他原本对自首情节这一辩护意见很有信心却未被法院采纳,对此感到极为失望,也希望二审时法院能谨慎对待和考虑,“希望法院判决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焦点释疑
李才坤设局“毙”匪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时由于李才坤全盘翻供,称自己是在钓鱼执法,而引起控辩双方激烈争辩。昨日一审宣判判决书就当时的几大焦点问题也进行认定和详细说明。
犯罪定性: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滥用职权
庭审时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犯罪定性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才坤在侦查阶段多次详细供述其因憎恶班某陆,而想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将其开枪击毙,并为此准备刀具、寻找报假案的黄某某,最后开枪击毙班某陆的犯罪事实。李才坤的供述有多项证据佐证,现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李才坤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案动机:是主观故意而非假想防卫
关于作案动机,李才坤庭审时辩称,其设计假抢劫案是想把班某陆送上法庭,让其坐牢;开枪射击只是想把他打伤,没有想把他打死,其辩护人认为这属于假想防卫。法院认为,这与李才坤实施的近距离朝班某陆头部开枪的客观行为不符。虽然李才坤在最后一次讯问时翻供,称刀是班某陆自行购买,班某陆被击毙时是右手拿刀,现场勘查照片显示班某陆是左手握刀,现场有人动过。法院认为,李才坤翻供是基于其知道刀上未检出其指纹,这与其事先用床单将刀上的指纹处理干净相吻合,对假想防卫意见不予采纳。
自首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李才坤及其辩护人都认为李才坤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经办案民警在审问黄某某的过程中,发现李才坤涉嫌故意杀人。在派出所将其抓获后,李才坤才如实供述自己制造假抢劫案并击毙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所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
是否有精神病:采信已出具的不具有精神病的鉴定
关于李才坤是否有精神疾病,李才坤辩护人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深康鉴定所[2013]司鉴字第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结合李才坤案发当时的表现及接受审判的能力,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对其重新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对李才坤辩护人提出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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