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点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星鹏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当庭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但对部分作案情节和细节作了不同于公诉书指控的辩解。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吉星鹏因怀疑其妻祁某(女,殁年21岁)与他人有染而多次发生争执。今年4月25日7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再次因上述原因与祁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和水果刀对祁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祁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系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吉星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吉星鹏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
当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亲属、新闻记者近百人参加了旁听。鉴于案情重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庭还就被害人父母提起的民事赔偿进行了合并审理。
“我是自首”,凶手当庭否认故意杀人罪指控
“带被告人!”昨日下午,随着主审法官的一声令下,身穿囚服的吉星鹏走进法庭。见到杀自己女儿的凶手,小祁母亲含泪冲动跑向被告席,大喊“赔我女儿”!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吉星鹏因怀疑其妻祁某(女,殁年21岁)与他人有染而多次发生争执。今年4月25日7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再次因上述原因与祁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和水果刀对祁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祁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系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吉星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我不是被抓获的;我认为,我是自首的;我认为,我不构成故意杀人。”听完公诉人的指控,吉星鹏当即以三个“我认为”,来否认公诉机关对自己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并称自己是在家中被抓,应算自首。
“她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我就把菜刀夺了过来,她又往房间跑……”法庭上,吉星鹏称,案发时,是妻子小祁先拿的刀。公诉人当庭指出,吉星鹏“当庭供述和以前供述不一致”。对此,吉星鹏反驳说:“怎么会不一致?我有10份口供。”“到底应该采用你哪一份供述?”面对公诉人的质问,吉星鹏先是回答“第一份”,后又改口称,以“我在庭上说的”为准。对自己前后不一的供述情况,吉星鹏当庭解释称:之前不一致的供述“是依据推断作出的”。
庭审三大争议焦点,成凶手“保命”关键
昨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吉星鹏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等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
一、凶手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法庭上,吉星鹏辩护律师认为,吉星鹏杀妻案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吉星鹏在案发前与妻子有过争吵、甚至殴打妻子行为。当时,吉星鹏酒后失去控制能力,实施的犯罪有偶然性。明显区别于有预谋的犯罪。吉星鹏犯的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而公诉人认为,吉星鹏在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先后持菜刀、水果刀朝妻子头、胸腹部砍击、捅刺,造成妻子祁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祁家代理律师认为,吉星鹏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使用刀具砍切刺戳他人身体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前后用了至少三把刀,分两个阶段使用非常残忍的手段对妻子的要害部位砍戳达60刀之多,明显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二、凶手家中被抓是否算自首?
吉星鹏代理律师认为,吉星鹏在父亲报案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等待警方来抓,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而公诉人认为,吉星鹏在用菜刀砍了妻子20多刀后,曾被破门而入的父母制止。但吉星鹏在父亲上楼报案、母亲出门求救后,又去厨房拿了两把水果刀,继续伤害妻子,不存在自首情节。祁家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公诉人观点,吉星鹏根本不构成自首。
三、对凶手应适用何种刑罚?
吉星鹏代理律师认为,吉星鹏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加上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鉴于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且无其他法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合议庭依法从重处罚。”公诉人当庭表示,“吉星鹏持刀行凶,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吉星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当庭又作出了与以往不同的供述,辩解以前的供述都是依据推断作出。
祁家代理律师建议判处吉星鹏死刑,立即执行。祁家父母还当庭提出57万余元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内容包括未满周岁外孙女的抚养费,以及小祁父亲因处理女儿丧事辞去工作所造成的损失。吉星鹏当庭表示,愿意赔偿。
凶手陈述:希望女儿不受案件影响,好好读书
“希望我的女儿和其他孩子一样,不要受这个事影响,好好读书。”昨日庭审结束前,吉星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称对失去女儿的丈母娘和老丈人心情“感同身受”,因为小祁是他“这一生最为挚爱的女人,唯一的妻子”。当法官提醒吉星鹏“有什么想对女儿说的”时,吉星鹏说,他希望女儿能够不受案件影响,好好读书,像正常孩子一样成长。
昨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亲属、新闻记者近百人参加了旁听。下午5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 冒群
附:公诉人讯问被告吉星鹏庭审实录
公诉人:案发当天早上,你几点钟回到家里的?
吉星鹏(下称吉):早上7点,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头一天晚上你在哪里?
吉:我在4月24日晚上8点跟我高中校友去酒吧喝酒,之后12点到1点,跟朋友在自助式KTV喝酒,到4月25日凌晨3点跟朋友到堂子街吃夜宵,吃到早上。
公诉人:你一共喝了三顿吧?
吉:是的。
公诉人:回到家里,你看到祁可欣在做什么?
吉:我记不清了,我口供上应该说的是玩手机吧,我记不清了。然后,我跟她发生了争执,之后动手打了她。
公诉人:是和以前一样吗?
吉:什么叫“和以前一样”?我这天就打了她两个嘴巴,之后我想让她把她讲过的一些话写下来,我就去找笔、纸,然后,我老婆就乘机从房间跑了出去,我就追了出去,她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我就把菜刀夺了过来,她又往房间跑,我又追了过去。
公诉人:你夺下菜刀之后做了什么?
吉:我家刀架上还有好几把刀,我就顺势把其他刀拿了下来,然后,我老婆往房间跑,我就追了过去。
公诉人:你对祁可欣做了什么?
吉:我动手砍了她,我用菜刀砍了她。
公诉人:砍了什么位置?
吉:我记不清了。起诉书不是有吗?
公诉人:对起诉书上的事实,你是否认?
吉:所有的事我都认。
公诉人:侦查阶段你的供述“回到家中,拿出菜刀……”而你今天的供述是,祁可欣到厨房拿出菜刀,你今天的当庭供述和以前的供述不一致。
吉:怎么会不一致?我有10份口供。
公诉人:法庭应当采用哪一份?
吉:第1份。
公诉人:到底应该采取哪一份?
吉:我在庭上说的。
公诉人:当你父母下楼的时候,你在做什么?
吉:我在作案吧。
公诉人:是用菜刀砍切吗?
吉:用菜刀和水果刀伤害我老婆。
公诉人:你先用菜刀还是先用水果刀?
吉:记不清了,反正鉴定是什么就是什么。
公诉人:是不是先用菜刀,随后用水果刀?
吉:应该是,我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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