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7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身为国家机关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7万元,帮助其拿地建商品房。近日,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伍勇因受贿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3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0年出生的王伍勇是台州市玉环县人。从2001年12月开始,他在国土部门一路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升至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升迁的过程却是一条逐步走向犯罪深渊的不归路。
2003年,香港渝汇(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吴某为了同被告人王伍勇搞好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送给王伍勇现金2万元。2004年,王伍勇因处理玉环县花岩礁005号地块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汇报请示。吴某为获得王伍勇在该地块处置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送给王伍勇10万元;同年,吴某为获得王伍勇在对该地块组织落实政策过程中的帮助,又送给其5万元。
最后,该地块先后经历协议出让、第一次挂牌出让、土地回购、二次挂牌出让等过程,于2005年6月被吴某以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成功取得了使用权,并用于商品房开发。
从2005年至2008年,吴某为了感谢王伍勇在获得花岩礁00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助,又前后送给王伍勇计80万元。到案发,王伍勇共接受吴某贿赂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伍勇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韦慧 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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