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齐鲁民声济南11月18日讯(记者 马俊骥)近日,网友李强(化名)在齐鲁民声网(https://qlms.dzwww.com)发帖称,自己想在小区内开一家店,办理 “住改商”手续时,居委会要求他“凑齐”全楼所有住户的签字才给盖章,这让他感觉很“苛刻”。对此,历下区建筑新村街道办事处花园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称,要求李强拿到本栋楼住户的签名才能办“住改商”证明,并非苛刻,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店主:一人开店5栋楼住户签字,居委会要求太苛刻
李强告诉记者,自己之前在济南市历下区东仓小区经营着一家主营话费充值和宽带安装的小店,因为合同到期,他将新店址选在了历下区花园庄小区,租好门头房后,他就开始着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李强介绍说,在东仓小区开店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所要求提供由小区居委会盖章的"住改商"证明。“当时是本单元2/3以上的住户签字同意居委会就给我盖章了。”李强(化名)说,来到花园庄小区后,自己早早拿到了所在单元10户住户中的8户的签字同意,没想到去居委会盖章时却被“泼了冷水”,“居委会要求提供店周围5栋楼近300户的签字。”
李强称,11月14日,居委会做出让步:只要他能提供本楼所有住户的签字,就可以给他盖章,但是拿到住户的签字并不容易,“跑上跑下挨家挨户敲门,人家一听,说跟自己没关系,根本不给签。我跑了好几天,才一共拿到9户的签字。先说5栋楼,又说1栋楼,这不是故意为难人吗?”李强(化名)说。
走访:小区内小店很多无证经营,“高门槛”有人欢喜有人愁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花园庄小区,小区内1楼的门头房几乎全都被各种各样的小店占据,李先生所租的门头房铁门紧锁。记者以房客的身份走访了几家小店,询问如果在小区内开店的话是能否办理营业执照。一家彩印店的店主告诉记者,小区内很多小店都是“无证经营”,因为“在居委会盖"住改商"的章很难”,当被问及“无证经营怕不怕被举报”时,店主表示,“那也没办法,先开着。”
走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对于居委会的“苛刻”要求,小区居民看法不一。部分居民认为,小区内的小店方便了居民生活,居委会设置的“门槛”有点高,“有的店小区里只有那么一家,要价比外面高不少,如果多开几家,价钱可能会下降,对老百姓有好处。”采访中,一位小区居民说。还有一部分居民则认为,小区内的各种小店带来了环境卫生、交通、消防安全等问题,居委会的“高门槛”很有必要。
居委会:要求1栋楼签字而非5栋,做法符合《物权法》规定
记者随后来到历下区建筑新村街道办事处花园路社区居委会,一位祝姓工作人员称,居委会并没有要求过李强(化名)拿到5栋楼住户的签名,只要求他拿到本栋楼住户的签名即可,这一要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来的。
记者查阅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至于“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也有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记者从济南市工商局了解到,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必须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住改商”证明。“至于多少人签字居委会才给盖章,不在工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
工商局:“住改商”应有证明文件,诉求已交至相关部门
11月14日,山东省工商局在齐鲁民声网在线答复李强的诉求: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宅做为经营用房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李强的诉求已交由历下工商分局,可直接到历下工商分局或辖区工商所联系,也可到办事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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