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粤改革再出发之样本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样本意义
佛山中院于2012年7月试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建立了“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在保留庭长设置的同时,赋予审判长在该固定审判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对由该组织经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彻底告别“审、判分离”的传统司法体制。
目前,佛山已被最高院确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全国试点的七个中院之一,而佛山所属的禅城、顺德这两个区级法院,亦开始了审判长负责制的运行调研,改革的战场已经逐渐向基层延伸。
佛山法院改革与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吻合,对此,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在评价佛山此项改革时说:“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标本意义。”
[开篇语]
作为中国改革的先行者,广东从来不缺乏改革“样本”。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可以搜索到“广东样本”的影子。改革不断深化,样本的意义也更加凸显。从今日起,本报将陆续推出解析“广东样本”的系列报道。
改革总是在问题倒逼中产生,又在解决一个个问题中实现。方向是刚的,方法却是柔的— 样本的意义不在于“照搬”,而在于寻找解决典型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供决策者参考,让改革者且思且行。
噪目前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亦开始倒逼一线法官们自觉抵御外在干扰。自从有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庭长、副院长、院长,但凡过问案件的,审判长都会一一记录在案。在前不久的调查中,近半法官表示,不正当过问案件的情形明显下降了。
“好消息接二连三,佛山中院这几日颇不平静。”—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让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欣喜之情溢于言表。次日,佛山市委相关领导就跟他打招呼,说之前通过的佛山中院审判改革方案,在经济和政治待遇上的保障力度不够大,希望“迅速修改方案,重新上会讨论”。
自选动作
这是一场在四年前就已推进的改革。
2009年4月,刚上任一年的陈陟云在珠三角地区中院院长研讨班座谈会上抛出审判长负责制集约式改革思路:在法院人财物短期内不可能出现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只有重新洗牌,让经验最丰富、能力最突出、专业最精深的法官重掌法槌,才能化解当前审判压力,有效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当即表示赞同。旋即,佛山市里也进行调研。随后,陈陟云的改革思路引起了最高院的注意。
此时,法院内部也面临压力,一些中层干部并不看好这场“改到自己头上来”的改革。为此,陈陟云先从执行、考核等领域改起,“先要让司法回归应有本意”。
2012年3月,陈陟云决定抛开保障制度等受到外界牵制的内容,在收案最多的民四庭、刑一庭和行政庭试运行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庭室工作模式磨合顺畅后,2012年12月底从全院194名拥有法官职称的干警中,选出35名优秀审判长,在院内全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
包括怀晓红在内的26名早前获得提拔后、减少办案任务或者完全不办案的优秀法官,就是在这次遴选中重回一线的。
审判怪圈
以往审理案件,如果承办法官不是审判长,那么审判长的意见就变得很重要;如果审判长承办案件,就要给副庭长审批,副庭长办的案件就要给庭长审批,层层地走行政化审批程序。承办法官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却没有定案的权力,而副庭长、庭长等有权通过行政手段,改变案件定性,却不需要承担办错案的责任。如果这些无责、有权的院庭领导责任心不强、自律性不够,一旦受到外来干预,极有可能改变承办法官的意见和裁决。
“相信现在很多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不少承办法官本身能够发现问题,却因为没有定案的权力,身不由己地‘办’错案了。”在陈陟云和同事们看来,审、判分离,是当今社会存在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之一。
来自外部的非正常干预,也曾让法院头疼。陈陟云回忆,记得有一个案件,当时的一名副书记(现已判刑),先后给了他两个批示,“这个批示请我帮原告,那个批示请我帮被告。也许两个批示相隔了一段时间,这个副书记自己都忘记了。”
过问登记
佛山中院的审判组织模式是—“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保留庭长设置的同时,赋予审判长在该固定审判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对由该组织经办的案件全面负责。
为确保改革落到实处,佛山中院对审判长们办案提出明确两大要求:一是“三个亲自”:审判长必须亲自查阅案件,亲自主持庭审,亲自撰写和签发法律文书,不再提请合议庭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其他院、庭领导)签发,实在把握不准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审判长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合议庭审理的全部案件负责,一旦被发现办案质量差,或者责任心不强,就会被免去审判长职务。
陈陟云介绍,目前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亦开始倒逼一线法官们自觉抵御外在干扰。自从有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庭长、副院长、院长,但凡过问案件的,审判长都会一一记录在案。在前不久的调查中,近半法官表示,不正当过问案件的情形明显下降了。
还有更多的“紧箍咒”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促使审判长更迅速、更专业、更规范地审理案件。佛山中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一、民二庭,将所涉业务领域分成六大块,分别安排两个庭共计14名审判长专业从事其中某一个领域,实行专业化审判。这些专业化合议庭根据自身领域存在的问题,迅速研究制定出《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细则》、《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等审判工作细则,定期展示各审判单元的工作效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疑难案件,统一裁判尺度。
改革难点
审判体制改革最大的难点是什么?是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特别是其中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继佛山中院在内部试运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后,人员分类管理已经蹚进这片体制改革的深水区。
目前,全部35名审判长在各种待遇和保障均没有跟上的情况下,秉持心中的公正与正义,担起了比以往更重的担子,辛勤办案。近日,广东省法院党组给佛山市委发了一个函,表示佛山中院各项工作都做得非常出色,但人员待遇却非常差,无法体现审判工作、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影响了法官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希望佛山市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给予大力支持。佛山市委书记李贻伟知情后,当即拍板,借此次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机会,为佛山法院解决相关待遇问题,全力支持法院改革。
“自去年年底被最高院定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后,我们制定出一个全面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努力从社会地位、形象和经济待遇三方面提升法官的内外地位。”佛山中院副院长吴文志透露。
这个初步改革方案提出法官等级与行政待遇对应,以便于人才的流通与互认;设置类似绩效奖的奖励,业绩突出每一至两年能够晋升一级,并相应上调法官等级和奖励数额。“加薪只是提升审判长地位的其中一个手段,但并不是唯一途径。”吴文志说,“金钱并不是万能的,但只有解决了养家糊口的问题,才有资格追求人生理想”。
“期待接下来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能够给予法院在宪法中应有的地位,真正实现法院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让法院成为真正守护真理和正义的地方。”陈陟云表示。
深圳经验
深圳首试审判长负责制
2007年7月,深圳的福田区法院开始试点审判长负责制,公开选任了35名审判长,每位审判长带着2名普通法官和3名法官助理,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将办理案件和审判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均交由审判长,并给审判长配备工作团队,形成以审判长为核心、团队协助开展工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多数案件均由审判长决定,裁判结果不再层层审批,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在福田试点之前,2006年8月1日,盐田区法院先行一步实施主审法官负责制。该院设定9名主审法官负责全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主审法官经严格的选拔并让其享有独立裁判权。
去年,深圳中院在盐田法院重启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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