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刘映花)温州市政府金融办昨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经过各方一年多的立法冲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11月22日顺利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并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改变温州民间融资无专门法律可依的现状,并成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首次对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法律规定,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定向集合资金方式融通资金的行为进行制度突破和设计。
有媒体报道总结,正式通过的管理条例有四大亮点,其中包括:取消48%的利率上限;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30%。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民间融资一直作为灰色地带存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政策时紧时松。浙江省的中小企业较多,但正规渠道的融资满足度却很低,只有10%,很多企业通常会寻求民间借贷。通过此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政府监督,增加纳税收入;另一方面,能拓展企业的融资空间,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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