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李蔚):存在于中国半个多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走到了历史的终点。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就在人们为劳教废止拍手称快之时,关于“后劳教时代”的种种追问也呼之而出:如何安置曾经适用于劳教的人员?国家后续法律法规能否及时跟上?而与此同时,不为外界所熟知的“社区矫正”,正逐渐走入舆论和公众的视野。
晚上7点,长沙市陡岭社区居民石国良(化名)忙完了自己典当行的生意回到家中。今年4月,他因为参与赌博而被判刑7个月缓刑一年,现在他是伍家岭司法所负责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石国良说:“我是赌博,当时想我玩自己的钱和国家有什么关系呢?后来矫正中心分析给我们听,确实对社会上是有危害。像我们来说自己触犯了法律到外面接受教育比关在里面要好点。这个搞得还是可以,对社会和谐、家庭稳定都是有好处的。”
按照规定,象石国良这样的矫正人员要到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以及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通过长沙市社区矫正移动定位监督管理系统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平台可以记录每月一次的指纹,视频报到及请、销假指纹签到。伍家岭街道矫正工作人员彭静:“所有矫正对象的手机都有定位系统,必须随身带,我们会随时抽查,会打过去看是不是本人接的,带在身上就是防止他们离开居住地。在哪里我都可以登录平台,随时随地可以一手掌握他们具体在哪个地方。”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发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的劳教制度画上了终结的句号,并同时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吴宗宪看来,废止劳教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巨大进步。
吴宗宪说:“这个规定,我觉得是这些年来中国司法改革中最重大的改革之一,特别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解决了影响和阻碍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同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后,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其他制度,解决出现的一些制度性的空白等等。”
劳教制度的存废之争在中国由来已久。保留论者肯定其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诸多争议个案的发生,使劳教制度备受诟病,焦点在于其不经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劳教制度面临废止,但对那些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劳教处理对象又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能被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吴宗宪教授对记者表示:“根据我自己的研究来看,劳动教养的废除跟社区矫正法律性质的变化,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但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实际上给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来看,现在我们基本上也达成一个普遍的共识,就是感觉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里面也应该有一定数量的警察来从事相关的工作,另外一个劳动教养的这个设施,也可以用来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比如说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的教育,培训等等。”
社区矫正,这个不太为外界所熟知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其实已经在我国走过了十年的探索之路。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据吴宗宪教授介绍,接受矫正人员的再次犯罪率是非常低的。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后劳教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立法提速,为制度转型确立理性化的综合方案,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执法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双赢。究竟如何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学界依然在争论。长期致力于社区矫正课题研究的吴宗宪教授认为:“我觉得实际上都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加以明确和加以完善。首先,要建立一套配套的机构体系,社区矫正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位?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第二,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在过去两年多我和我的同事们已经跟有关部门合作,制订了一个《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
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有一个方向是明确的,就是即使制定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它在决定的机关、程序、期限、场所,以及措施方式上,都会有质的变化,不同于以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也就是说在这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对象上,一定是特定的,非常有限的;程序上一定是司法化的程序,那么期限上一定会缩短,场所也一定会多元的,包括社区矫正。最重要就是要有一个明确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所以它可能跟以前劳动教养制度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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