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华妍) 某武警中队士兵持武警驾照开民用车,途中出事故,在赔偿被害人后,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黄埔区法院认定,该名武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桂某是某武警中队士兵,2012年12月9日,他被指派执行特殊任务。当天19时50分许,桂某驾驶第三人所有的轿车沿清远凤翔大道由阳光嘉园往小市方向行驶,途中与行人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2013年1月7日,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桂某驾车无确保安全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某受伤住院治疗,桂某支付何某医疗费用15000余元,后经交警部门主持与何某达成调解,桂某除负责何某的全部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何某13800元。此外,桂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280元、施救费240元。赔偿过后,桂某经车主授权转而向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黄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本案中,桂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持部队车辆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桂某应视为无证驾驶。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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