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理由1
发生误判说法不成立
此案一审和二审开庭时,韩磊和辩护律师均提出,韩磊当时发生误判,以为女童母亲推的是购物车,车内堆放的是物品。韩磊的行为是摔东西泄愤,而不是故意杀人。韩磊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韩磊自称:“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识到这是孩子。”但多名在现场的证人证实,韩磊把婴儿抓起来,说了句“什么孩子不孩子的”,就摔了下去。当时灯光很好,婴儿车看得很清楚,孩子在车里很明显,一眼就能看见孩子。
市高院认为,韩磊的辩护人在庭审时出示的物证照片和视频资料,虽然可以证明有人拿婴儿车装载物品,但不能掩盖婴儿车乘坐婴儿的原本的属性。经查,证人及同案人证明韩磊在作案前后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证明现场灯光条件良好,韩磊在作案过程中语言表达清晰、行为敏捷连贯,其对被害人坐在婴儿车内有明确的认知,不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韩磊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原判对其定性正确。
驳回理由2
罪犯案发时神志清醒
此外,韩磊在庭审中表示,事发当天中午和晚上,他一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和几瓶啤酒,并称其“喝七八两以后就容易狂躁、癫狂”。韩磊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查清韩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高院认为,经查,证人及同案人李明均证明韩磊在作案过程中及案发前后神志清醒,无异常;韩磊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其在逃离现场途中多次通话;韩磊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市高院认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9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韩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庭外求情
韩磊父母7次上门道歉被拒
昨天,韩磊的女友到庭听取宣判,脖子上系的明黄色围巾非常扎眼。听到死刑判决,这个面色白皙的年轻女子流下眼泪。韩磊被押出法庭时目不转睛地注视着她。宣判后,韩磊的女友仍不死心,还哽咽着低声向法官诉说什么。法官没有多说,只是劝她“你还年轻……”
记者了解到,韩磊的父母曾7次去被害人家登门道歉,想倾其所有卖房赔偿,只有最后一次敲开了房门,还是被孩子的姥姥、姥爷追打出去。惊慌跑路中,韩磊的母亲头部撞在楼梯上,还一度晕厥过去。韩磊的父亲表示,他愿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回死去孩子的性命,他们真诚地给受害人赔罪,只是为良心得到宽恕。“即使维持原判,我们也希望能得到谅解”。老人在二审宣判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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