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永春通讯员唐丽宁刘羽蕴)小曹因为走错单位发生误会遭到员工殴打,老板制止后报警,不料小曹却翻墙逃跑,结果摔伤手臂,现起诉要求单位赔偿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昨天,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时装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曹4万余元。
2011年6月的一天早上,小曹本想去“圆虹”服装厂,却误打误撞来到了“园虹”时装公司。发现不对后,小曹开着电动车准备离开,却被保安拦了下来。与保安吵了几句后,气愤的小曹骂了老板几句,这下,闻讯而来的几名员工把他团团围住,怀疑他是小偷,双方争执下动起了手。小曹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时,又被一名员工抢下。时装公司老板顾某来到现场后,制止了员工的殴打,扣下了车钥匙,并要求小曹出示身份证件。小曹称没带,顾某便报警等候警察查明身份。谁知,这时急于脱身的小曹竟突然爬上了厂区围墙,摔倒在地上后,爬起来就跑。事后发现摔伤了手臂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小曹自认为造成了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时装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曹进错公司的行为是纠纷的起因,进入公司后也应表明身份、配合询问,而他却在争执后辱骂公司老板,对纠纷演变为肢体冲突有一定过错。且在顾某打电话报警时,选择翻墙逃走属于采取措施不当,而正是由于他自己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小曹应对损害结果负较大责任。
该时装公司在小曹进去时无人阻拦,使他误入。进入公司后,员工有权对其进行询问,却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并扣留物品。公司员工核实小曹身份属于职务行为;但是殴打他人的行为系侵权,且与最终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双方都未提供员工准确身份信息,法院认定员工殴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该时装公司承担。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时装公司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后果的关联程度,酌定其应对原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小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共计11万余元。据此,法院判令该时装公司赔偿小曹4万余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虽然本案中的损害后果均是因小曹左臂摔伤所致,时装公司员工的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终究与损害结果的产生脱不了关系,因而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而小曹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身体和金钱的双重代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与理性的方式,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及时报警处理,不可以暴制暴,而应文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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