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林佳锟 周琪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在网上谩骂丈夫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苗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网站发布的涉及原告晓龙的帖子内容予以删除,并在所发内容的相关网站对应板块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同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苗苗与晓龙均为80后,双方自由恋爱,婚前婚后一直感情很好。谁知,2012年11月生了儿子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逐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致于今年6月苗苗向法院提出离婚,今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其二人离婚。
在起诉离婚前后,苗苗为使晓龙受到谴责、发泄对晓龙的不满,先后以网名在天涯社区、西祠胡同、彭城社区网站发帖,发帖内容中包含晓龙的QQ号、工作单位、职务,部分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并使用“丧尽天良”、“不是人”、“恶霸”等对晓龙及其家人谩骂、辱没、人格贬损的词语,发帖内容引起12000余人点击、被多次转载并1000多人跟帖、回复评论。
晓龙认为,苗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降低了自己的社会公正评价,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不利影响,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苗苗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发帖内容,通过网络对原告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晓龙向法院提交了徐州市公证处公证书、网站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法官做工作,苗苗向相关网站提出申请,请求版主将相关帖子予以删除,但网站没有删除。
法院认为,被告苗苗在发帖内容中明确指明原告的工作单位、姓名等信息,且发帖的内容中含有“惨无人道”“ 丧尽天良”、“恶霸”、“不是人”等侮辱性词语,发帖内容被多次回复、转载,原告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依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删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考虑侵权形式及影响范围,法院酌定为2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且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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