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的小莹年满20周岁,她起诉生父在其未成年的3年时间内没有按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后,其生父上诉到广州中院。日前,广州中院进行改判,认为小莹起诉时过了诉讼时效27天,驳回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陈晓红
案情
女儿起诉生父三年未给抚养费
家住海珠区的小莹(化名)在13岁时父母离婚了,2006年父母离婚时约定,小莹由母亲冯某携带抚养,父亲卢某(化名)每月支付给小莹抚养费400元,小莹18周岁以后读书费用及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
2011年,小莹已经年满18周岁并从高职毕业,但从父母离婚之月至小莹18周岁时止的57个月中,父亲卢某都没有支付抚养费,总共为18400元。而小莹年满18周岁至高职毕业期间,父亲也没有支付其医疗费和学费16990元。
今年4月22日,小莹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卢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学费共计35390元。庭审时,卢某辩称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小莹的抚养费,同时认为小莹此时提起诉讼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一审支持
因违反公序良俗,不适用诉讼时效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卢某离婚后对小莹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中,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抚养费。
一审同时指出,由于抚养费是基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将使被抚养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因此,有关抚养费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一审判决卢某支付抚养费184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医疗费、学费的一半即793.23元给小莹。
生父上诉
前妻为牟房产,操纵女儿起诉
判后,卢某不服提起上诉。卢某认为,原审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跳出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于法不符,现行法律并没有把抚养费排除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之外。之前他起诉前妻冯某,一审法官以过了诉讼时效予以驳回,但轮到自己作为被告时,却又不适用诉讼时效,他认为对自己不公平。
卢某声称,离婚时法院将其一半房产判决租给冯某,但冯某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小莹提起此次诉讼是前妻冯某为了达到侵吞一半房产所有权而在“幕后操纵”的。卢某还称,在女儿成年前他经常带女儿去吃饭,买衣服、鞋、手机等,在现金支付抚养费时,对女儿不可能也不会让她写收据,所以无法向法庭出示收据。
但小莹在二审庭询时再次表示,父亲在2008年连续给了11个月的抚养费共4400元后,未再支付过抚养费,2009年下半年她向父亲要求读书的费用,但父亲称没钱,从此之后她没有向父亲再要钱。
二审驳回
抚养费有时限,已过时效27天
广州中院认为,争议焦点是抚养费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认为抚养费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于法无据。
广州中院指出,小莹请求抚养费,应当在2年的法定时效内提出。小莹于2011年3月26日已年满18周岁,但其已于2013年4月22日才提起请求抚养费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共27天。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据此,二审驳回小莹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其父亲卢某只需要支付医疗费、学费的一半即79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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