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原定1个月完工的工程最终5个月才完成。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装修公司完成未完工程,并赔偿业主损失8000余元。
石女士在通州区K2海棠湾小区购买了一套约45平方米的房屋。今年5月12日,她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5万余元,工期1个月,延期完工每日的违约金为工程造价金额的2‰。
石女士说,直至8月份装修公司才完成了地板、卫生间洁具的安装,室内房门则一直未能安装。她多次催促尽快完工,对方只是口头答应,但未能兑现。无奈之下,她于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立即为其安装室内房门并赔偿违约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接到法院传票后,装修公司于10月20日完成了石女士室内房门的安装,并于庭审中辩称,双方曾就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重新约定,即公司免费为石女士安装室内房门,故不应再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违约金。石女士对此否认。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装修公司赔偿石女士延期完工的违约金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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