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李楠楠)今天上午9时30分,广药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广告案在广州中院宣判。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并按照广药王老吉的起诉请求,赔偿原告方1000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815750元,并且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刊登道歉内容。
判决后,加多宝凉茶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广药加多宝改名广告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公布,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对此,我们表示极度的震惊,并依法当庭提起了上诉,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效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广药集团的主要指控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132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五、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网址为www.people.com.cn的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在人民网首页刊登的时间不得短于24小时);
六、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05元,由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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