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中院,彩春锋被带上法庭听判。新华社发 |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因其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彩春锋当庭表示放弃上诉。死者代理人表示量刑过轻将申请抗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到“安医二附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对该医院医护人员产生猜疑。同年11月13日,彩春锋买了一把菜刀,乘车到了“安医二附院”,在住院部北楼13楼泌尿外科护士站看到护士戴某,拿出菜刀向戴某颈部连砍两刀,又持菜刀追砍护士刘某,伤其后颈部,并砍伤前来制止其行凶的三名医护人员。被害人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医护人员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彩春锋因患偏执型精神障碍,在就医过程中迁怒于妄想对象,在医院内公然持刀砍杀医护人员,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彩春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构成了自首,法院最终判决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近七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彩春锋说“不上诉”。
庭审后,记者联系了死者的诉讼代理人、徽商律师事务所尤金亮。他告诉记者,经过与死者亲属的协商,目前已准备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我们觉得,一审判决的量刑过轻。”如果检方不同意抗诉,当判决结果生效后,“我们打算提起申诉。”此外,在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部分,法院判处彩春锋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4545元,对此,尤金亮也表示准备提起上诉。
审判长回应三大焦点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张厚勇。他向记者解答了备受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为何定性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
在第一次开庭时,5名受害人的代理人、公诉方认为彩春锋作案过程思路清晰,逻辑也很清楚,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彩春锋和自己的律师则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厚勇表示,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看,彩春锋这么做的实质就是想报复医院,要和医护人员同归于尽,并购买了菜刀,持刀两次砍中被害人颈部。从作案动机、凶器性质、行凶部位、行为节制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两份鉴定结果为何采用后者
案发后,彩春锋先后两次接受了精神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对其进行第二次鉴定,彩春锋构成偏执型精神障碍。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将可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对此,各方在庭审时争执不已。
对此,张厚勇介绍说,审理该案时,法官多次走访专家,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根据相关标准,偏执型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想象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而精神分裂症除了上述标准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症状。综合分析,法院认定彩春锋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如何认定被告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时,彩春锋手拿菜刀,与医院人员对峙时喊道:“快报警,警察来了我就把刀放下。”公诉机关和彩春锋的律师均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自首。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不认同。
昨天一审判决书上,彩春锋自首情节得到了认定。张厚勇表示,通过查阅卷宗、视频资料综合判定:彩春锋作案以后,要求在场的目击人员拨打110报警,且在侦查人员来到以后,没有反抗,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认定被告人为自首。
张厚勇认为,本案一死四伤的后果非常严重,但是鉴于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院方综合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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