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修法步伐能够迈得更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杨维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予以肯定,并期望这部法律的修改步伐能够迈得更大。
草案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委员们表示,修法的指导思想和条文的修改,充分地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修改方便了老百姓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朱良玉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实质性的体现。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吴晓灵委员提出, 可诉范围应当扩大,一是对部门规章应该可诉,现在有的部门规章也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对行政不作为要可诉,现在可以起诉的是行政作为产生的后果,但现在有很多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发生,损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
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建议对社会组织的权力行使和准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法的监督范围。他举例说:“比如足协的处罚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目前足协所做的处罚决定法院是不受理的,但如果当事人要起诉,不应告状无门。因此对准行政行为要给予监督。”
李大进说:“实践中,像村委会和居委会也作出相当多的经济类、管理类的决定,对于这类准行政行为导致的后果,不管是法律后果还是社会后果怎样,目前也是投诉无门。”
辜胜阻委员也希望草案能明确社会组织行使公共行政职能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他说,社会组织承担了公共职能,大多数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如果把这样一种行使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放在可诉性之外,那么行政诉讼可诉范围就太小了。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委员们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行政协议,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了新的、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应当可诉。
王明雯委员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合同案件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受理的做法各不相同,审理的规则和裁判也不一致,亟须规范。如果将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将有利于保障行政合同的相对方在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建议草案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做出明确规定。”刘政奎委员说,要明确行政机关一般应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不是委派一般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因为相关负责人出庭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还能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对此,龚建明委员说,对于这种罚款,一方面罚得不重,另一方面没有作用于个人。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数额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定的标准,当时相当于一个公务员的月工资,处罚比较适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议考虑调整罚款额度标准。比如提高到五百元至一千元,同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应当按一定的比例承担一部分罚款。
彭森委员提出,草案只规定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有关判决的处罚,包括采取拘留的手段,但对各级法院执行中不作为的行为没有规定如何追责。他希望对于法院怠于执行的不作为行为,草案中能增加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法院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杨维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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