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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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在时间上,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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