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性被告人结伙贩卖、运输毒品,最终被处以极刑。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将被告人毛晓静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毛晓静,女,1976年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后居住在秦皇岛市,于2011年6月被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0年9月,被告人毛晓静指使郭某(已判刑)到四川省成都市,从肖某某(已判刑)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00克。郭某根据毛晓静安排,全部卖给他人。2011年1月,毛晓静再次指使郭某前往成都市购买毒品。郭某购得甲基苯丙胺3500克、海洛因700克。郭某按照毛晓静的安排,将其中100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他人。2011年2月,毛晓静安排郭某、孙某(已判刑)前往成都市,从其他毒贩处购得甲基苯丙胺6700克、海洛因700克,并运回秦皇岛市贩卖。2011年4月,毛晓静指使孙某、侯某某(已判刑)到成都市购买毒品。孙某、侯某某从樊某某(已判刑)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786.63克。郭某、孙某、侯某某将甲基苯丙胺运回秦皇岛市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晓静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毛晓静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大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毛晓静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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