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莉、姚军民、司欣、高文平(右至左)在法庭上 |
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莉、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姚军民、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产科主任高文平、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原临时负责人司欣四人出庭受审。
身为妇产医院的管理者,他们因涉嫌失职罪受审,再次吸引了社会对富平贩婴案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基层医疗体系管理疏漏的思考。
指控:四被告犯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13年7月16日,陕西富平县薛镇村村民董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被时任该医院产科副主任的医生张淑侠告知“新生婴儿患有先天性传染病及先天残疾”。婴儿家人表示自愿放弃并委托张淑侠处置。随后,婴儿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并向富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据当地警方透露,截至2013年8月9日,公安机关已接到群众报案55起,其中涉及张淑侠的26起。张淑侠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莉因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代表公诉机关出庭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燕认为,被告人王莉、姚军民、高文平、司欣4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淑侠趁机从医院将多名婴儿抱出拐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6日对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军民、王莉提起公诉。案件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激辩:“失职”罪名是否成立
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失职罪一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辩论核心是4人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否成立。
辩方律师认为,王莉与姚军民作为医院领导,已经在平时的工作中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且每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贩婴行为虽然是事实,但并没有刻意隐瞒、回避、逃避相关责任,贩婴案事发后积极作为,王莉和姚军民没有在主观上故意忽视和不负责任,失职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从控辩双方的辩论中可以看出,富平妇幼院平日里管理混乱、人情大于法理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正如贩婴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淑侠的供词中所坦言:“如果医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我就不会得逞。”
原富平妇幼院产房临时负责人司欣说,其“负责人”的职务是领导口头上任命的,作为临时负责人,她主要负责排班和医用耗材的领取。医院的规章制度张贴在墙上,有些按照制度办、有些按习惯办,产房交班只是口头交接,在7月份贩婴案出现之后才有签字交接的环节。司欣觉得,张淑侠能够利用职务之便贩卖婴儿,一是医院内部管理不严,二是因为张淑侠是她的领导她盲目轻信了张淑侠,三是她自己没有按照规定办事,没有尽到责任。
富平妇幼院原院长王莉说自己在工作中已经尽力,但有些工作仍旧没有做到位,存在漏洞。王莉供述,对员工教育不够,医院的相关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医护人员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及时向上级汇报,分管领导责任心不强,在相关制度的检查和落实不到位,这些都是最后导致贩婴案出现的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张淑侠作为医生,能够私自进入病房,直接将婴儿抱走,充分说明医院在产科管理上的混乱,而医院工作人员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都已经习以为常。医院每周有例行检查,但大多流于形式,未能及时的发现隐患,从而导致“贩婴案”的最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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