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高某上小学时参与打扫教室卫生,被同学用笤帚碰伤脸,留下明显疤痕。她起诉要求同学及小学赔偿1.2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某现年13岁,已经上初中。她起诉称,2013年6月,她还在上小学时,与男同学申某一起在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当时老师不在场,申某脚踢铁把笤帚砸在她脸上,造成她右面部挫裂伤。经过治疗后留下一个明显疤痕,需要做第二次整容手术。她起诉要求申某和小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申某的母亲提出,当时老师不在场,学校提供的笤帚不安全。申某不应该负责任,但出于人道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
学校代理人认为,校方从主观上没有过失责任,“学校安排值日是培养热爱劳动的教育,安排学生值日从教育规定上没有错误”,代理人称,教师当时按规定组织学生出校门,所以不在场,但安排了值日组长。学校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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