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琼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原总经理李×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昨日在琼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文在担任华山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3.7万余元,挪用公款19万余元,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论处。被告李×文否认其被指控事实,并当庭翻供。李×文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经过审理,将择日作出判决。
李×文受审
公司老总曾遭
员工实名举报
昨日上午9时许,华山公司原总经理李×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琼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前,被告李×文坐在被告席上,不时回头朝旁听席上张望。坐在旁听席的20多名旁听者,除了几家媒体的记者,大多数是李×文曾经的同事或者下属。在此前,关于华山公司员工实名举报李×文及华山公司所属华山大厦的相关问题,曾一度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庭审开始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诉机关称,被告李×文1960年生,大专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取保候审,后根据管辖权移送琼海市检察院。
公诉机关称,2011年6月24日,时任华山公司总经理的李×文,将该公司拥有产权的华山大厦部分楼面整体租赁给海口一家公司经营管理。依照合同约定,租赁楼面的这家公司每月5日前,应向华山公司交纳租金管理费13万元,并代收商户水电费。公诉机关表示,后租赁楼面的这家公司又陆续将相关楼面租赁给其他16家公司经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文因工作关系,与租赁楼面的这家公司的负责人高某某认识。2013年1月,高某某在琼中、海口等地经营工程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被告李×文,表示向其借款30万元。
被指控贪污3.7万挪用公款19万
公诉机关称,高某某向李×文提出借款30万元,并允诺给予利息,李×文同意借款。
据检察机关查明,被告李×文同意借款后,但考虑到自己资金不足,便与高某某商定,将在华山大厦租赁经营的多家公司当年1月份应交纳的租金、水电费约14.7万元截留,作为被告李×文的个人借款。被告李×文向公司隐瞒了该笔款项的去向。
检察机关还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李×文将个人借款10万元,以及从华山公司华山大厦物业管理处经理处拿走了5.3万元款项,合计15.3万元,在被告办公室交给了高某某。高某某于当天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李×文。借款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还清,到期偿还本息共36万元。
另据检察机关查明,2012年1月,被告李×文与华山大厦物业管理处负责人王某某商议,将该大厦外墙广告等出租收入不入公司账户,由王某某私自保管。被告李×文先后从该“小金库”拿走9万元,其中有3.7万余元私自侵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公司3.7万余元,挪用公款19万余元,涉嫌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被告否认检方指控并当庭翻供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李×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并当庭翻供。李×文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不成立,指控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我说的他们没有记录在上面,他们还说,不按他们的意思说过不了关。”昨日上午,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被告李×文当庭翻供。庭审法官询问被告李×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比如殴打、辱骂等行为,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如果有该行为,可以尽管在庭上说。“他们调查我的时候,让我脱下鞋子,解下皮带,不知道这算不算刑讯逼供?”被告李×文在庭上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没有殴打或者辱骂他的行为。
李×文的辩护人称,尽管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有诱供行为。李×文的辩护人表示,借条所称的30万元,是高某某向被告李×文借,实际上也是向华山公司借,其中10万元是李×文的个人借款。另外,部分款项是租赁户缓交款项,并没有实际收上来,也不存在实际存在的借款,所称的“6万元利息”,也是不存在的,是高某某个人的意思,李×文并没有认同,事实上这6万元利息并没有支付。而高某某向李×文实际借到部分款项,并不是用于商业投资,是高某某的母亲病了,用于急用。
另外,李×文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的3.7万余元,被告李×文没有司机,部分是学驾照的费用,其他的用于处理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开销,不存在贪污该笔款项的问题。李×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李×文被指控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不成立。经过昨日的庭审,法院拟择日作出判决。(记者陈标志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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