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律师微博截图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 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打电话给周律师。周律师说,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审时,也就不应该封存。也就是说法院二审,维持的只是一审的判决,而是否“封存”,应该是没有维持一审的决定。既然二审没维持“封存”,那一审就应该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将这份判决书公开发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 按法律规定不在“封存”之列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是近年司法部门推出的新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2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某案的五名被告中,王某是成年人,他的犯罪档案不在封存之列。此外,李某虽然年龄尚未成年,但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不在“犯罪档案封存”之列。但其他几名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按规定他们的判决书是应该在“封存”之列。
争议焦点
将该案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 各界说法不一
据介绍,李某某案是团伙案件,他们的判决书内容是完全一样的。李某某案涉及的五名罪犯,有的是未成年,有的是成年。在一份判决书中,未成年被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印着“犯罪记录封存”红章,而成年被告拿到的则没有。封存还是不封存,尚没有统一说法。
另外,将这份判决书发到网上,是否妥当,各界说法不一。
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北青报记者说,李某某案已成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又涉及未成年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将判决书发到网上都不应该。
而据另一名律师说,周翠丽律师的做法,法律方面,似乎也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实在要追究的话,那也只是属于律师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称,如果说周翠丽律师以前曾因不恰当披露信息,泄露当事人隐私被有关部门处理,那此次周律师的行为,无疑是将以前的错误再次表现。因为仔细阅读判决书,所有涉案人员作案细节,几乎曝光无遗。虽然她将部分个人信息做了处理,但涉案人的隐私,公众还是一目了然。他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严肃处理这种行为。
律协回应
律协表示已知此事 准备着手调查
据法院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绍,“悬案封存”是法院的基本原则,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是肯定要封存的,而且全案封存。因为必须保护几名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和缓刑的罪犯。这位人士称,周翠丽律师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院已向司法局,市律协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予处理。
北青报记者致电北京市律协,有关人士称,律协已得知周翠丽律师将判决书发到微博上的事,准备着手调查。纪律部门准备责令从网上撤下。律协已决定近一两天约周翠丽律师谈话。周翠丽律师是否会因此次行为承担更严重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记者 刘晓玲)
作者: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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