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诉讼,同一家法院,竟作出3份裁判文书—当事人手里拿到的是一份裁定书,而法院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却是一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顿感蹊跷的当事人找到法院,于是,法院把原来的文书从官网上撤下,换成了另一份判决书。不巧,这一次,又弄错了。
辽宁省绥中县法院制作的“阴阳判决书”之所以能被意外曝光,是因为该法院的判决书公布到了官网。心怀疑虑的当事人通过对比,发现了其中之蹊跷。
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各区县法院,全国四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开,接受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的检视。在全民“围观”时代,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司法公开动作,或将成为撬动中国司法进步乃至社会风尚变革的一个有力支点。
一份裁定书三个版本
高铁生是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大柳村楼台组的农民。2013年4月,他与65位村民,因农村土地果树承包合同纠纷,将另3名村民告上了法庭。当年11月,绥中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高铁生等66名村民“诉讼主体不适格”。
对于这一结果,原告当事人表示“很不理解”。他们拿着法院的裁判文书到处请“高人”指点。一位外地律师意外发现,对于这起案件,绥中县法院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却是另一个版本的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6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所以,驳回66位村民的诉讼请求。两份裁判文书的文号均一模一样:(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162号。表面来看,上述两种裁判结果似乎并无多大区别,但在法律上,“驳回原告起诉”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却大不相同,两者有着严格的不同适用对象。通俗地说,前者归“裁定”,是法院从程序上作出的裁决,认为原告根本没有起诉权、法院不予受理;后者则是法院从实体上作出的判决结果的宣布,认为原告虽有权起诉,但其起诉理由并不成立。
这意味着,对同一起诉讼,法院同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判,也是俗称的“阴阳判决书”。于是,原告方前往法院理论,结果,法院把原来的裁定书从官网上撤下,替换成了另一个判决书。但这次,法院挂出的判决书与原告手里拿到的民事裁定书,仍不一样。
“我们是从2013年10月起,在县法院官网上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辽宁省绥中县法院院长刘国军对《南风窗》记者说,上网的直接动因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布置的要求来做的”,但当年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上网公开,而只是选取了其中一小部分“质量较好”的才上网。刘国军坦称,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布的规定,基层法院“还有点不适应”。
绥中县法院案件管理室朱主任形象地说,法院的判决书此前只交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外人很难知晓,这好比两个人“私下聊天”;现如今,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要上网公布,就好像“一下子被推到了电视直播机前,在大众广庭下交谈”。“突然被这么多人监督”,作为法院和法官来说,会显得“有点不自然”。
重庆市高院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对《南风窗》记者说,与党政机关不同,法院的最大特点是其“居中裁判”的超脱地位,法院本身不控制各种资源和权力,因此,法院对社会公布其最终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本身没有什么好疑虑的。但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项改革会增加法官们原本就很繁重的工作量。而且,那些质量较差、“羞于见人”的判决书要突然接受公众的监督,的确会给法官们带来压力。因此,一些法官出现畏难甚至抵触情绪,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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