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少杰 昨日,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引发本案上有过错,并驳回了连恩青的从轻处罚请求。目前,尚不确定连恩青是否要求上诉。
判决书:连恩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浙江温岭人连恩青因怀疑诊断有误,手持榔头、尖刀冲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内,造成该院一名医生死亡,两名医生受伤。本案已于今年1月22日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否导致连恩青动手杀人,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1月22日的庭审过程中,连恩青在庭上仍表示存在鼻部疾病,并称如果自己的生命能换取他患病的真相,“值了。”
连恩青的辩护律师朱圣勇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连恩青的犯罪行为与他的精神疾病有因果关系,其患有精神疾病与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治疗和医患纠纷又存在因果关系。
昨日,台州市中院在刑事判决书中称,不能认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引发本案上有过错。
该判决书称:“被告人连恩青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对其精神疾病进行重新鉴定,医院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C T造假、医疗事故、在引发本案上存在过错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中医院在手术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并积极协调处理连恩青的术后投诉,尽力诊治连恩青所反映的病症,不存在对连恩青疾病治疗上的过错,也不能认定在引发本案上有过错。”
判决书还称,连恩青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连恩青事先预谋持械前往,在现场停顿回顾思考,再持械捅刺选定的对象,发现不是其欲加害的对象后没有持刀继续捅刺,反映其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案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且已经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本案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连恩青事先预谋并持榔头和尖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1月22日的庭审过程中,连恩青的辩护律师朱圣勇为其作了有罪从轻辩护,认为连恩青存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停止对医生的主动侵害等酌定从轻情节。
对此,一审判决中驳回了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判决书称:“虽医院在对待连恩青的投诉及后续处理上存在瑕疵,连恩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作案过程中存在发现捅刺对象错误后没有继续捅刺的情况,但鉴于本案造成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尚不足以对被告人连恩青从轻处罚。”
朱圣勇对南都记者表示,宣判时长持续了20多分钟,连恩青表情平静。宣判结束后,他尚未与连恩青会面,暂时不清楚连恩青是否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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