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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人状告6旬旧爱:还我20年前所赠金饰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隋群 杨美满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隋群 杨美满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如今有的人在分手后,却为了曾经埋过的单、送过的礼而对簿公堂,要求对方悉数归还。据海珠区法院统计,自2013年至今年2月上旬,该院就受理了7宗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要求对方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件。

  据了解,这些案件的起诉方均为男性,年龄最大的77岁,诉讼金额最小的不到100元,竟是要求女方返还他在淘宝网上购买避孕套的一半费用。昨日上午,海珠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隋群法官接受信息时报采访时指出,类似这种小额的共同消费和恋爱赠与,在原则上都是不能归还的,多数原告存在举证困难,至今还没有一例胜诉的,而死磕到底的原告大多只因“难以咽下这口气”。

  雷人诉求

  网购百元避孕套 分手要对方还一半

  情侣在分手后要求返还财物的案件,诉讼请求大多非常简单明确,男方要求返还的财物内容则层出不穷,有的相当雷人。30岁出头的年轻人小杜,他的诉讼请求就让法官大跌眼镜。

  据悉,在企业上班的白领小杜和女友小雪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拍拖4个月后就分手了。小杜旋即一纸诉状将小雪告上法庭,其诉讼请求只有一项,诉讼标的不到100元,竟是要求女方返还避孕套费用的一半。

  庭前,小杜情绪激动,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为了打赢官司,小杜还将在“淘宝网”上购买避孕套的多个网页截图并打印页面,提交给法院,表示一定要和女方对簿公堂,多少有些羞辱对方的意味。

  尽管如此,到了正式开庭的时候,小杜碍于面子并未出庭,被告小雪也未到庭。最终以撤诉收场。

  法官指出,如果较真起来,要求返还避孕套费用这类诉讼请求一定会被法院驳回,原因是既没有法律规定,又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撤诉也是明智的,不要浪费司法资源。

  不同意女友分手 开房费和利是都要讨回

  另一个案件中,50岁的外省男子阿明经家政经理介绍与广州女友阿红相识,阿红有一个20多岁的女儿。交往了一年后,阿红提出分手。阿明不同意,一怒之下将阿红告到法院,提交诉状时,他还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自己记录的生活消费支出,显然有备而来。

  在那张详细的账单中,包含了两人在一年交往时间内到旅社开房的费用1680元,支付给阿红女儿的“利是”400元,为寻找阿红支付的交通费700元,充手机话费1700元……

  尽管有了如此详实的账单,阿明最后还是败诉了。原来,阿明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里面,有证据证实的实际支出,其实仅仅是几张开房的押金(每张押金数额均为10元)及发票。

  法院认为,阿明提交的证据,均无阿红的签名确认,且阿红予以否认,故无法确认房租、银行取款、煤气费等款项是阿明为阿红支出的。在阿明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即使阿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为培养双方感情,实际进行过吃饭、买水等日常生活的消费性支出,其性质亦属于自愿赠予,不具有借贷或者垫付的性质,双方并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阿明上诉到广州市中院,该案尚在二审中。

  77岁老伯状告六旬旧恋人: “还我20年前所赠金饰”

  现年77岁的老林是目前该类案件出现年龄最大的一个当事人,老林有儿有女,妻子还健在,他来起诉的是其自称20多年前旧恋人阿芳。阿芳是个现已61岁的广州本地老太太。老林家属都不支持他打官司,老人却在家里哭天抢地,还给儿女们下跪。

  老林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旧日恋人返回20多年前其赠送的金银饰品,包括4只金戒指、1只金手镯、2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以及存款人民币1.5万元。然而,老林没有任何证据,但他写了厚厚的材料,痛陈“某年阿芳过生日,他到白云宾馆花了几百元开房;他过生日时,阿芳只花了13元给他买河粉”,“这么多年来逢年过节买月饼、海参,送阿芳丝袜,阿芳还到他家里拿酱油、鸡蛋……”

  为了安抚老人,法院负责人曾到老林家去做工作,但老林还是坚持诉讼。老林说,当时阿芳跟他说了,“你给我送这些金饰,我就给你生个女儿”,自己花了那么多钱,结果一次没亲热过,他觉得“很冤”。

  庭审时,老林情绪激动,几次欲冲到阿芳面前,与阿芳对质,并手指对方叫嚷:“诈骗犯!不拿回来金链子,我死不瞑目呀!”说到自己如何对女方及其家人付出,年近80岁的老林当庭痛哭流涕。

  记者了解到,为了宣泄心中的怨气,老林还曾多次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举报女方诈骗,但因证据不足均未正式进入相关司法程序。阿芳在庭上否认曾与老林谈恋爱,两人只是因工作关系认识,她也没有拿过老林东西。

  由于老林“难以咽下这口气”,拒绝撤诉或调解,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老林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

  法官释案

  起诉方均为男性

  至今无一宗胜诉

  海珠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隋群指出,这类纠纷并非普遍现象,但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原告均为男性,年龄从30至80岁不等,恋爱关系持续时间从4个月到3年不等,分手不久就起诉,大多直接要求女方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一般都附有明确的列表,诉讼目的为宣泄情绪多过解决问题。

  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时,为培养感情,一方为对方埋单,如吃饭、外出旅游,或向对方赠送手机、首饰等,原本都是很平常的事情。一旦起诉至法院,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隋群指出,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多为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些案件因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碍于面子当事人经常会选择撤诉。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因与对方斗气,坚持要拿到判决讨个说法。直至目前,还没有一宗案件是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院不支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告举证难。比如赠送礼物,原告很难举证证实对方实际收取了礼物。至于开房、吃饭、旅游支出,即使提供了发票,同样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在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

  另一个原因是,这类情侣之间小额的消费或者赠礼,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对话法官

  1.如何才能证明钱财都用在对方身上了?

  隋法官表示,要证明钱财用在对方身上非常难取证,比如一起出去旅游的消费,首先要有车票,还要证明刚好这笔钱就是用来买车票的,但现金买车票怎么能证明就是你给的钱呢?

  当然,如果以对方名字报名参加旅行团,再由自己的银行账号划款转账,就能证明有出资了。即便如此,能够证明用在了对方身上,从法律层面上讲,已用在对方身上的生活消费,不能要回来。

  2. 能证明礼物送给谁, 分手后就能要回来吗?

  隋法官指出,赠与是实践合同,一旦送出去,原则上不能要回来。在赠与之前,只有救灾扶贫、道德义务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外,都可以随时撤销。但是赠与了以后又想行使撤销权要回来,则是有条件的。

  而且,这个撤销权还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我把房子给你,你给我生个儿子”的约定,没有履行可以要求归还房子吗?隋法官指出,这类约定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不受法律保护,目前还没碰到过这种诉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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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44) 原标题:情浓时说爱爱爱分手后要钱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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