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甫一提出即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顶层设计搅动了司法体制的一池春水,各种解读层出不穷。
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两轮(2003、2007年分别启动),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由于体制上的问题,改革力度虽然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成效并不尽如人意。应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是第三轮司法改革。
与前两轮经验主义的司法改革不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化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不过,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出台以来,针对进一步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的重大部署,尚未发布明确的操作方案。而此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风险莫测,需要深入研究论证。
这次改革,是否意味着司法独立于地方,人财物究竟如何统一管理,实际改革力度到底有多大,地方上不少司法官员满腹猜疑和观望,各忧其忧,各喜其喜。改革的项目尚未启动,即已见人心之波动。与政府官员和司法界同行交流中,常会听到诸如“以后司法就独立了,管不到你们了”,“没了地方支持,以后有的案件办好并不容易”的说法。一个检察官网友评论说:“司法应是国家机器中最稳定的部分,改革已到第三轮,试验不止,未入佳境,谁人不忧?”
依法独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行了各种司法改革的尝试,诉讼法的修改和诉讼方式的改革,对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和角色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虽然司法体制改革有政治和话语上的禁忌,但相关问题与对策的研究并未停滞,各种观念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就是完成了对“独立司法”的知识沉淀,并在执政党的十六大报告确定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司法权运行的首要原则,是由审判权、检察权设立的目的性,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司法效率原则所共同决定的。按照权责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一种权力的独立行使意味着责任的独立承担。但是,在中国国情的背景下,理论和实践的冲突交融下,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状总是处于被人怀疑的境地。
到底哪里存在问题?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到底还要坚持与否?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讨论和实践,完成了从“政治正确”的宏大叙事到“问题导向”的制度研究与实践的话语转型,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的司法改革开始触及国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等难度比较高的深层次问题。这也正是第三轮司法改革发生的基本逻辑。
从一定意义上说,此次改革不过是落实已有的法律精神。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获取公正性的根本保障。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意味着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只能服从法律,而不屈从来自外界的任何压力和干预。关键的还有另一面,依法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在“片面大局观”的指引下,司法活动常常带有明显的地方政府色彩,甚至帮助地方政府承担了一些法定职责以外的政治职能、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救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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